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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曝光,市长肇事就不了了之?
2008年04月15日 07:30:04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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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因驾车致一名小学生死亡,湖北省宜昌市下辖的当阳市市长范晓岚12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据了解,范晓岚当时是违规自驾公车。事后她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下跪表示歉意。事发后不到2天,范晓岚个人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元,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
    知情人士说,宜昌各县市很多干部一把手,都是异地任职,一般周末就回家休息,属于“跑班族”。3月17日正好是星期一,范市长自己开车从宜昌到当阳上班,也是为了“照顾司机”。   请进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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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岚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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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市长”这顶帽子惹的祸?

车祸发生在这所小学门前的马路上

如风文:如果这是一起普通市民造成的交通肇事,人们不会这样注意。正是由于肇事者的身份特殊,才引来大家的目光。大家通常认为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不会放纵自己,造成交通事故。这类特殊的肇事者也可能凭借拥有的行政资源,在事故处理上进行暗箱操作。

新华网友:肇事车辆是否超速从刹车痕迹的长短就能得出结论,但刹车痕迹的长短是由交警测量的,如果执法者不能秉公勘察,是很容易做假的,出事的又是市长,如何保证公正?另外,凡是涉及人命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被带到交管大队去协助调查,如果不是市长,又怎么能在交警的面前被广本接走呢?

新华网友: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充分尊重普通人的生命和生存权,才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有发生,但谁又愿意它发生呢?谨防有些人故意借此事炒作,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和范晓岚的市长身份没有关系。

有题无奈:都是身份、地位惹的麻烦,如果是个普通百姓遇到交通事故,也不至于闹到下跪,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服几年刑,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却无疑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事情既然已经发生,还是拿得起放得下吧!

路见不平一声嚎:如果这个女市长开的是私家车,在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其性质与开公务车有很大差别,后者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

依法处理,不能让官员滥用公权

 女市长撞死男童是否滥用公权

    就目前情况看,人们有四点质疑:一是事发后不到2天,女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交通事故应依法处理,而不是拿钱买安,更不能用私了代替法律;二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从报道看,女市长属私驾公车,显然违背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三是当地交警对事故现场立即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这些质疑并不是有意刁难这位女市长,而是公众对公权监督的权利,公权也应该接受公众严格监督。 全文<< (来源:新华博友 杨金溪)

当阳市长范晓岚为光荣院老红军分发红包。资料图片 2007年2月,当阳市长范晓岚走访慰问军烈属。资料图片

     丰田霸道越野车(名称现已改为丰田普拉多)。 资料图片

新华网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范晓岚首先应该接受的是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其次才是党纪调查处分。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是不因肇事者身份而变化的,遗憾的是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好像在等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此次事故的处理中没有做到独立认定事故责任,这是不应该的!

新华网友:事件发生了近一个月,相关部门才做出反应,是不是太滞后了?为什么看到媒体报道才宣布离岗?假使没有媒体推动,此事是否就任其自生自灭了?

新华网友:交通肇事罪需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二是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事故。对比一下,就知道范晓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了。

新华网友:当地交警哪敢出具对市长不利的调查报告啊宜昌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完全是迫于媒体的压力,要不是媒体曝光还不就“私了”了?     

滑力加:现在,一些手中有点权力的干部有自己开车的习惯。这样名义上是“解放”了司机,实际上是为了公车私用。让司机开车,办私事不就给司机留下话柄吗,如果自己开车办事就方便多了。公车私用等于私人占公家便宜,这种行为早已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这种变相的腐败应当下决心整顿!

 当阳肇事女市长离岗调查何以姗姗来迟 (来源:新京报)

    一个地方,如果没有独立和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缺乏民 众和媒体的有力监督,仅仅依靠上级的监督,那么官员违纪违法逃避纪律、法律责任追究的事情仍然会出现。对于范晓岚的调查,不仅仅要调查交通肇事事件的本身,也要调查这里面有无市长本人、交警部门滥用职权、渎职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我们的制度环境,让官员不再享有绝对权力,不会成为远离法制的“土皇帝”。

  天啊,“美女市长”竟然下跪了!  (来源:红网)

    我真正关心的是,事故处理交警有无做到真正公正调查,现场是如何清理的?其时市长还在否?事故调查有否受到顶头上司范市长的干扰、影响?是否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偏袒市长的考虑?要求死者家属不得“追根究底”,是公安部门的意思还是范市长的意思?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还是以权压人的恫吓?在交警眼中,这果真是普通交通事故,并按正常程序处理的么?还有,范市长是否超速、违章也没个权威说法?诸如此类。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实下,这些疑问不显多余。 <<<

  对“女市长撞死人”的愤怒来自何方  (来源:现代快报)

    须知,市长作为一地的公众人物,其透明度应该远比一个普通公民要高。在伦敦市市长主动向公众坦白与三个女人生了五个孩子的语境下,市长撞死人,显然更应该是一起公共事件,而不仅仅是一个私人意外。当阳市相关部门没有充分意识到市长的公共性,未能及时向舆论通报市长撞死人的细节,恰恰给了舆论巨大的揣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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