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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市长”这顶帽子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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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在这所小学门前的马路上 | 如风文:如果这是一起普通市民造成的交通肇事,人们不会这样注意。正是由于肇事者的身份特殊,才引来大家的目光。大家通常认为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不会放纵自己,造成交通事故。这类特殊的肇事者也可能凭借拥有的行政资源,在事故处理上进行暗箱操作。
新华网友:肇事车辆是否超速从刹车痕迹的长短就能得出结论,但刹车痕迹的长短是由交警测量的,如果执法者不能秉公勘察,是很容易做假的,出事的又是市长,如何保证公正?另外,凡是涉及人命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被带到交管大队去协助调查,如果不是市长,又怎么能在交警的面前被广本接走呢?
新华网友: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充分尊重普通人的生命和生存权,才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有发生,但谁又愿意它发生呢?谨防有些人故意借此事炒作,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和范晓岚的市长身份没有关系。
有题无奈:都是身份、地位惹的麻烦,如果是个普通百姓遇到交通事故,也不至于闹到下跪,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服几年刑,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却无疑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事情既然已经发生,还是拿得起放得下吧!
路见不平一声嚎:如果这个女市长开的是私家车,在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其性质与开公务车有很大差别,后者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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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不能让官员滥用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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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市长撞死男童是否滥用公权
就目前情况看,人们有四点质疑:一是事发后不到2天,女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交通事故应依法处理,而不是拿钱买安,更不能用私了代替法律;二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从报道看,女市长属私驾公车,显然违背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三是当地交警对事故现场立即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这些质疑并不是有意刁难这位女市长,而是公众对公权监督的权利,公权也应该接受公众严格监督。
全文<< (来源:新华博友 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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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阳市长范晓岚为光荣院老红军分发红包。资料图片 |
2007年2月,当阳市长范晓岚走访慰问军烈属。资料图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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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霸道越野车(名称现已改为丰田普拉多)。 资料图片 |
新华网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范晓岚首先应该接受的是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其次才是党纪调查处分。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是不因肇事者身份而变化的,遗憾的是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好像在等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此次事故的处理中没有做到独立认定事故责任,这是不应该的!
新华网友:事件发生了近一个月,相关部门才做出反应,是不是太滞后了?为什么看到媒体报道才宣布离岗?假使没有媒体推动,此事是否就任其自生自灭了?
新华网友:交通肇事罪需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二是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事故。对比一下,就知道范晓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了。
新华网友:当地交警哪敢出具对市长不利的调查报告啊,宜昌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完全是迫于媒体的压力,要不是媒体曝光还不就“私了”了?
滑力加:现在,一些手中有点权力的干部有自己开车的习惯。这样名义上是“解放”了司机,实际上是为了公车私用。让司机开车,办私事不就给司机留下话柄吗,如果自己开车办事就方便多了。公车私用等于私人占公家便宜,这种行为早已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这种变相的腐败应当下决心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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