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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许霆案:ATM吐出假钞应判什么罪
2008年02月21日 07:20:31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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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引发极大争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认为,个别审判有争议很正常,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同时, 很多网友反应取到过假钞,知道ATM机器容易出错,怕了ATM取款机,网友认为许霆案不能把错误都推到顾客身上,银行也有责任,如果许霆判了无期,ATM该判个什么罪?你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论坛热贴:许霆案续:广州中院院长称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男子从ATM机取出48张同号百元假钞 举牌警示市民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观音桥,汪先生举牌站在储蓄所门口。记者 姚波 摄

 法律不顾民意,那么法律为谁服务?

   流云无痕:这里吴院长所说的民愤,是指“带有很强的情绪性”的“社会公众的感性认识。”一个法官在办案时考虑这些因素,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似乎关于这两个案件的评论和观点,许多是法学专家、实务部门,社会各界的理性认识,完全可以称之为情理和民意。那么,法官在断案时,是不是也不受这些“情理、民意”的影响呢?

    钉是钉:基本理念不要搞错了。法官断案不受民愤影响并不意味着对抗民意,法本身就是民意的最高体现。让人民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每个人都来关心社会的事情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小代表:民愤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民意的真情表达,法律不顾民意,那么法律是为谁服务的?不受民愤的影响就可以肆意妄为?法律不为人民服务,人民还要法律干什么?问题是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与民意不一致的现象,而是法院适用法律条文不当的问题,民愤根本没有违背法律本身。

  钉钉: 法院公正又岂能惹来民愤?打到许霆账上的17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查清楚没有?是法院不清楚在先,民才“愤”的!民愤说明不公!法院判案应该置社会后果及民意于不顾而我行我素吗?不应该受民愤的影响不等于不依法判案。

    滑力加: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看法。所以法院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应广泛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也应当看到公众的反映。“不受干涉”,并不等于不吸纳专家或公众中合理的意见。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法院在遇到公众反应强烈的案件中,更应当慎重考虑,所作判决应当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网友看许霆案

    深山客人:对于许霆案,一是律师当时就提出了不同意见;二是民众不理解;三是法学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争议相当大,说明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就不能纠正?  

    新华网友:银行不可能出错,有错的只是顾客?银行千错万错都是对,小民一错就是犯罪,不是20年就是判无期?法律要公平,如果确实是从ATM上取出的是假币,依据许霆事件的结论,银行应判什么罪?

    新华网友:法制是理性的,许霆有罪,但不是盗窃罪,应是非法占有罪。其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如及时归还则是拾金不昧,寻访归还则属不当得利归还,谈不上盗窃金融机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新华网友:据报道,此类事件若发生在国外,银行首先检讨自己有无过错,才向取款人索还,若对方找不到人,不急于报警而是努力找到人,许案一开始就动用公检法,一下子把民事案升级为刑事案。重审希望对运用法律、学习法律有警示作用。

  公众为何声称怕了ATM?

    龙行虎步:我就在银行取过3000元钱,有两张是假钞。银行死活不承认,气死我了。ATM取假钱的事例不少,因为大多数目较小,这种事银行也基本不会负责任,就没报警,大多数人恐怕都选择吃哑巴亏了。

    新华网友:现在连银行也不敢保证安全。你可以做个试验,从同一台机子取出的钱,再存进去,一般都有几张被拒。我也取过假钱,只是一百元,当时没注意,过后找银行就不认账了。

    曾经为爱伤透心:大家小心,取钱时应该马上看看有没有假钞,一旦发现有假钱,应该马上把取到的假钱对着ATM机上方晃动,银行门口也有摄像头,也对着它晃动,如果是白天就打电话给银行,不要离开,否则有理都说不清楚。

    新华网友:我现在基本都在窗口取钱了,直接去柜台窗口现场过验钞机,不敢去ATM取,无奈啊。银行是组织,可以信任。但银行的员工中也有无德之人。

   ATM出错许霆被判无期,冤不冤?(来源:新京报)

    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此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许霆“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处罚。全文>>>

   “ATM取款案”能否体现“宽严相济”?        (来源:新京报)

    我相信读者中一定有道德君子,不但不会见财起意,还会主动通知银行方面及时修复机器故障。我也相信一定会有数目不少的正常公民,会在银行的错误面前动了贪念,将诚信抛到了脑后来以身试错。刑事侦查中“诱导型”的“警察圈套”在许多国家被绝对禁止,我们当然也没有理由将被诱导犯罪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全都加之于经不起诱导的取款人。如果说类似的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话,那么造成ATM故障的责任人就可以被当作“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因为没有这位“同案犯”的帮助,取款人又如何能盗窃ATM这个“金融机构”呢?  全文>>>

   ATM机让我们越来越恐惧        (来源:南方都市报)

    如果储户不是取171次,而是取17次,生活中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款,如果也因此多取了,在银行眼里,是不是也算盗窃罪?而且还是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就技术角度而言,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减少),因为没有一种电脑操作系统是没有漏洞的,这样一来,ATM机也就无时无刻都具备了冤枉储户为盗窃犯的可能,它可能无时无刻不陷储户于不义,这难道不可怕吗?  全文>>>

   许霆案中的道德优越和法律自卑        (来源:南方日报)

    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抵挡ATM机出错的诱惑,愿意在可以多取钱的情况下不取,而是及时通知银行的人,仅仅占参与调查网友的7.34%。和任何统计一样,这个结果当然难免也有误差,但在我看来,这比许多注水的官方数据更靠谱。一想到起码93%的网友和自己的想法差不多,这让我有一种梦中笑醒的冲动,深藏于心的 道德自卑感得到了轻微的缓解。我这样说是有根据的:反躬自问,如果我是当事人,可能还有更深一层的邪念呢,不但会抵挡不住诱惑,没准在取钱的当口还会后悔自己使用的不是一个用假身份证冒名办理的银行卡,以方便自己可以安全脱身。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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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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