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1月4日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要求仅剩的4“钉子户”搬迁,房屋拆除,但法院判决并未明确补偿方案。网民对该不该因为“集体利益”牺牲钉子户的利益产生争议,部分网民认为,钉子户不该满天要价,应服从集体利益;部分网民认为,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你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猎德仅剩的4名"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王翔/摄(资料图片)
论坛热贴:
引用物权法!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
钉子户应该服从集体利益
新华网友:新钉子户不应该从以往例子中寻得漫天开价的理由。个人始终是群体的一员,是社会的一部分,如果因部分利益的无限膨胀而损害整体的公共利益,那是不合法理的,也不是物权法所倡导的法治精神。
新华网友:村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是村分配给村民使用,属村集体所有的,这有别于可以流转的国有土地。集体要求其归还土地也是合理的。该钉子户以集体的土地去争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集体利益,是不合理的。
新华网友:应当一碗水端平,只要是合理补偿,就应当服从集体利益,不能影响拆迁。社会要进步,城市要发展,就要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让个别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阻挡社会发展的步伐。
“公共利益”尚未明确,不能成为判决理由
新华网友: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充分:一、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优先权的选择,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法院不可随意创制法律;二、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取得,也应当依法保护,若无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剥夺其合法权益。
新华网友: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法院不以法律为准绳,而以所谓的“集体利益”为由判决是不合法的,起码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折迁户也是集体的一分子。这样的判决有点荒唐,也有点糊涂。
新华网友:这是违反《物权法》的案件。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不能取代具体的物权;土地是集体所有,但个人拥有使用权,况且地上的房产归个人所有,物主不同意,强行拆除就是违法。
新华网友:
纵观本案,广州法院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就是用集体利益压制个人利益,但在物权法中始终贯穿的一个宗旨就是强调个人利益,只有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牺牲个人利益,但也要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强调个人利益完全服从集体利益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目前物权法中的关于集体利益的范畴,我国仍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在此之前各级法院都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因此,这次广州法院的做法不当。
如何实现公平补偿是关键
新华网友:拆迁的焦点应该是如何实现公平补偿的问题。法院的判决如果只是判明钉子户应该服从集体利益,而没有解决如何实现公平补偿的问题,那判决就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任何拆迁在不同程度上都会涉及公共利益。
新华网友:我认为之所以产生钉子户,主要问题是出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如果能够明确先补偿办法,然后拆除房屋,不就皆大欢喜了吗?
新华网友:判决不能将折迁赔偿问题撇到一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就判决,是不公平的判决。安置问题以及补偿问题如果无法一并解决,拆迁判决就很难执行,容易造成社会很乱。

半月谈:面对强拆,物权法还差“最后一米”? (来源:半月谈)
物权法生效了,给公众“一揽子”权利承诺。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乐观地判断:“物权法将让强制拆迁、圈地运动成为历史名词!”就在人们沉浸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带来的私权自信时,大量被拆迁户在面临强制拆迁时的“权利困境”似乎并未缓解:“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以秘不示人的和解告终,各地的“物权法第一案”
鲜见“强拆之诉”。在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面前,在配套法律没有跟进之前,强拆仍然是一些被拆迁户逃脱不了的命运。
物权法被誉为社会和谐的“法律基石”。这部法律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其出台营造了一种气氛:政府保护个人财产的愿望是明确的。看似一部法律的出台,实则是和谐社会的具体谋划。然而,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许多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就有跛足之嫌,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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