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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判无期,贪官都该判死刑?
2007年12月26日 07:30:47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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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引发网友热议。一部分人认为判决合情合法,但多数人认为法官的判决太夸张,一些法学专家也认为该案“量刑过重”,其父甚至上央视喊冤。你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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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图片来源:新快报)

  银行ATM机不应该成为某种陷阱     (来源:新基手的博客 )

    市民从ATM机中取出假钞的事屡有发生,如果按许霆一案的标准,银行是不是也应认定为“诈骗”消费者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受损失方为消费者时,银行可不承担责任,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消费者就可能因此被控告为盗窃犯,合理吗?

    更不公正的是,ATM机存在的故障没有成为被告减轻量刑的理由。银行过错在先,消费者支取在后,如果不考虑这点,将所有后果让消费者承担,那么,消费者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意”而一刀切地予以严惩,那么ATM机由此就成为某种陷阱,不仅对储户不公平,也不利于银行改善服务质量。 全文>>>

   四问法院  (来源:st笨笨牛的博客)

    我们可以想像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银行机构”,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该“银行机构”却多给了他很多钱,说明他太贪心了,面对诱惑一时经受不了考验。但我对法院的判决存在一些疑问。一问法院:这是盗窃行为吗? 二问法院:“如果许霆的行为是盗窃,那些贪污受贿的国家干部、银行高管违规挪用公款,数额又非常巨大,他们的行为为何没有构成盗窃?又有几个被判无期?三问法院:ATM机是所谓的“银行外延机构”,有多少人在ATM机旁被盗被抢,银行负过什么责任?四问法院:案发后整整20多个小时银行都不知情,是否存在过错? 现在出错了却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许霆身上,这合适吗?全文>>> 

 

    许霆案和孙鹤龄案孰轻孰重?      (来源:雨水的博客)

    当被告人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时,在此阶段,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该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许霆与同伴郭安山之后多次的“再次前往提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此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未免有些夸张。

    想比之下,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30万元,如此罪犯,数罪并罚才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许霆一时糊涂,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使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产生贪欲,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至少相对于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因受贿、滥用职权案是如此。全文>>>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来源:李新月3186的博客)

   “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源自《庄子·胠箧》,“意思是,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会按律治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些窃取国家巨额利益的人则不但不会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受世人景仰。最近,这个成语在网上频繁出现,网友引用它来批评广州市中院对许霆的判刑有失公平。

    广州市中院判许霆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看,我认为广州市中院对许霆量刑确实过重。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发现ATM机的故障导致许霆持卡交易时出错。ATM机的错误有可能导致机器吞掉或少付客户的钱,也有可能是多付客户钱。如果ATM多付了钱就视为盗窃,那么ATM吞卡或少付了钱,客户能否起诉银行抢劫呢?为什么先出错的银行一方没有被追究责任而许霆却要付出惨痛代价?全文>>>

    从“ATM机出故障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看法律的人性关怀 (来源:鸿雁律师的博客)

    本案中,ATM机故障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毕竟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偶生贪欲,而不是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读卡器等有预谋的主动方式去盗取银行的财物,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且恶意取款10多万尚算不上数额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过重,无法体现司法对人性的关怀。 全文>>>

后续报道:

    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与许霆父亲许彩亮取得联系,赶到广州专访许彩亮。面对央视镜头,许彩亮真情流露,尽诉儿子出事以来,种种不为人知的内情,连称儿子“实在冤枉”!

    许父:我不相信中国法律是这样的。当时许霆被捉前,银行没有和我家里商量还钱,也没提出还钱的要求。许霆被捉后,银行只说,这事已经报案,并且立案了,与他们无关了。我想,到那地步也没办法了。那时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答复,可万万没想到孩子就这样被判无期,这让我大吃一惊。许霆要蹲一辈子大牢,这判决可把我家给毁了。注明:左图:许霆的父亲许彩亮

网友留言摘选:
 高山之颠: 判决太重了。ATM机存在故障在先,银行应承担部分责任,不该一味地把责任推给取款人。每个人都有贪欲,只不过银行的过失激发了许霆的欲望,遇到这种情况,不少人都可能会当许霆。

 一条小猫鱼:许霆恶意取款是一念之差,但无期徒刑确实太重了,显失公平。

 激颠和尚:依我看,许霆使用自己账户、密码,按银行规程存取,并无不当。17万是银行因保管不善误存许霆账里的。许霆取出,属不当得利,根本就算不上盗窃,被判无期更是夸张,简直超出了我的想象。

 梁上济公:法官的水平也太低了吧?如果许霆恶意隐匿不当得利,其行为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占公私财物”,有无刑责要看情节,但决不至于被判无期。如果法院认为其所判正当,那么该银行相关领导因“渎职”致“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又该被判多少年?

 不弱不强:ATM机存在故障,说明生产商负有责任,银行也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法院凭什么不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而重判利用漏洞的取款人?如果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出了问题而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数额巨大,是不是银行也要被判无期?银行也存在过错,不能让许霆独自为此事买单。

 司马长剑:许霆的行为与腐败份子的社会危害相比,孰轻孰重?有官员贪污几百万只判无期,许霆凭什么也判无期?再说许霆的家人表示积极退赔还钱,许霆的行为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为何不能从轻判决?

 浪子神鹰:许霆恶意取款确实应该担责,但是他有悔过行为,在逃跑途中也曾主动与银行联系过。法院的判决未能考虑他的悔过情节就判无期,明显是量刑过重,不能服众!

 多彩娃娃:出现这样的事情,银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全怪许霆。许霆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但判处无期等于让他用一生的自由和青春去为这个错误买单,我感觉判得太重了。法院能否从轻判决,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莫莫莉:面对动辄贪污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贪官,面对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巨额财产的“落马富豪”们,许霆被判无期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右手光阴:支持许霆的父亲为儿子喊冤。听听网上的声音就知道大多数人都认为该判决过重,毕竟法律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在拯救犯罪分子。许霆被判无期徒刑无疑是完全的惩罚,没有一点的拯救成份,只是多了一种“杀一儆百”的意思,这有违立法精神。    我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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