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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和孙鹤龄案孰轻孰重?
(来源:雨水的博客)
当被告人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时,在此阶段,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该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许霆与同伴郭安山之后多次的“再次前往提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此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未免有些夸张。
想比之下,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30万元,如此罪犯,数罪并罚才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许霆一时糊涂,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使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产生贪欲,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至少相对于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因受贿、滥用职权案是如此。全文>>>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来源:李新月3186的博客)
“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源自《庄子·胠箧》,“意思是,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会按律治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些窃取国家巨额利益的人则不但不会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受世人景仰。最近,这个成语在网上频繁出现,网友引用它来批评广州市中院对许霆的判刑有失公平。
广州市中院判许霆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看,我认为广州市中院对许霆量刑确实过重。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发现ATM机的故障导致许霆持卡交易时出错。ATM机的错误有可能导致机器吞掉或少付客户的钱,也有可能是多付客户钱。如果ATM多付了钱就视为盗窃,那么ATM吞卡或少付了钱,客户能否起诉银行抢劫呢?为什么先出错的银行一方没有被追究责任而许霆却要付出惨痛代价?全文>>>
从“ATM机出故障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看法律的人性关怀
(来源:鸿雁律师的博客)
本案中,ATM机故障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毕竟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偶生贪欲,而不是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读卡器等有预谋的主动方式去盗取银行的财物,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且恶意取款10多万尚算不上数额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过重,无法体现司法对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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