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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大会,别让“叫好声”淹没正义
2007年09月11日 07:30:41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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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这次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引发了网民的热议,网民认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应公开审判,但并无公开逮捕的说明。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是不妥的。你怎么看?进来谈谈>>>

 论坛热贴:为什么市民喝彩专家质疑?郑州举行公捕大会引发争议

 图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公捕大会,让警示教育误入歧途

来自 :222.129.21.*

    不可否认,郑州市公安局的公捕行动具有威慑作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但如果公开逮捕后经法院审理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谁能为他的名誉受损负责?法制社会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受害人的,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自 :58.55.40.*

    公捕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涉嫌侵犯人权。之所以将这些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法律尚未判定他们有罪,怎么可以在法院定罪前公开示众呢?郑州的做法不利于民主法治教育。震慑犯罪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而是应当从根本入手,加强对国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强化国民的道德修养,同时加紧完善我们的法制体系,对那些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的犯罪分子依法惩治。

来自 :220.180.54.*

    公捕游街示众的减少和销声匿迹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的进步不能仅靠严刑峻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要守法,如果执法者都不依法办事,其执法行为就不会收到法律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会误入歧途。

来自 :202.14.16.*

    公捕大会于法、于理不通,在法院未宣判之前这些人都是无罪的。至于震慑社会不良分子,可以通过公判会来宣读其罪行,以达到警示社会的目的。

 有罪推定,有悖法治精神

来自 :218.64.190.*

    我认为郑州公安局的公捕行为不妥。法治社会是靠法律的约束与执行来体现的,不应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有很大区别,就是罪犯也有最起码的人权,作为执法机构应该首先是法律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不能执法违法,践踏法律。

来自 :221.226.111.*

    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等同于罪犯,而公捕大会却容易让公众产生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误解,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极为不利。因而,郑州公安局开公捕大会的做法不可取。

来自 :59.35.160.*

    对真正的罪犯进行惩罚是社会共识,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定罪量刑,有罪推定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们不能为冤假错案制造土壤,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感应当来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人民时评:“公捕大会”理当越来越少   (来源:人民日报)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采取公开且集中的方式,这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常用方式。有人认为,召开“公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但“并非所有看起来是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在现代法制社会,特别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公捕大会”这种形式?

    “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均应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未经法院最终宣判前,犯罪嫌疑人除了在羁押期间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外,还享有所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护。在这样的法治原则之下,对嫌疑人的示众,大庭广众之下的逮捕,是否有违司法精神的本意?

    文明社会的执法理念重要的一条是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权。即使是罪犯,我们的法律也在判定他们理应担负罪责的同时,保护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司法实践证明,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批捕公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最后被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或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存在。在强调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的今天,我们以往执法的一些观念和做法,理应作相应的摒弃和调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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