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安徽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国团组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经查,2006年11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10人公务考察团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属实,徐文艾被撤职。公款旅游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浪费纳税人的钱,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此事件的处理,使网民深感政府对整治公款旅游动了真格,网民对此拍手称快,并期待政府将制止公款浪费进行到底。对此您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论坛热帖:动真格的!安徽省副检察长违规组团出国旅游被撤职》》》

资料图片(来源:新华网)
政府动真格,就能刹住公款旅游之风
sweet:这真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看来,政府是动真格的了。本来出国考察不是坏事,但被一些人当作游玩享乐的工具,大把地花纳税人的钱,却没有学回好的东西,没有给百姓带来任何利益。公款旅游与公款吃喝、公务用车堪称中国行政成本浪费“三宗罪”,政府应继续努力,制止公款浪费,把纳税人的钱用到实处。
新华网友:撤得好,老百姓拍手称快。因为公款旅游,每年有多少老百姓的血汗钱被浪费了,真是可惜、可气!政府要借此契机,认认真真地查一下还有多少公款旅游,狠刹住这股歪风。希望对公款旅游的整治要坚持到底,不能走过场,否则风头一过,贪官们又成群结队地考察去了。
滑力加:其实这种名为出国考察,实为利用公款出国游玩的事情,在不少地方都存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出国游,可就是屡禁不止。如果早这样处理,谁用公款出国游玩,就撤谁的职,恐怕就没有多少人敢顶风作案了。事实证明,对任何腐败,只要动了真格处理,就没有制止不了的。
有名则灵:干部公款出国游并不鲜见,虽然中央早已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可你有政策他有对策,变个说法,照样公款旅游。例如所谓的考察团、学习团、学术考察、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有不少是公款旅游。这起违纪事件的处理,可以给那些一意孤行不听中央告戒的官员一个警示。
完善问责制,让公款旅游不再屡禁不止
新华网友:
究竟是学习考察,还是公款旅游,有关监督部门不清楚吗?谁来监督,如何查处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公款出国旅游屡禁不止,除了有些监察部门监督不力,对违规者“睁一眼、闭一眼”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禁令缺乏实质上的问责内容,操作性不强,漏洞明显。
芝麻西瓜:公费旅游为何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缺乏透明的财政制度。官员出国考察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考察是否达到目的,他们的钱花在什么地方,是怎么花的,纳税人应该有知情权。因此,财政收入应该透明化。除此之外,还需要有配套的体制保障,一是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立法,对公款旅游行为定罪问责。
逍遥游:第一,限制考察审批权。对公款考察严格控制,层层把关,取消没有实际内容的考察;第二,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的问责机制,对不干实事、游山玩水的“考察”要追究责任;第三,紧缩财政预算,扎紧钱袋子,让公款旅游无款可游。
英雄5:要彻底消灭公款旅游这一腐败现象,就势必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为禁止公款旅游立个法。只要谁敢以各种名义利用公款旅游,就毫不留情地请他下台。这样,一来可早日卸下某些地区财政长期为此背上的包袱,二来又可富国富民,何乐而不为?
查处公款出国游就该动真格 (来源:广州日报)
这事说来真是滑稽得很,身为堂堂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居然知法犯法,伪造他国公函,而且手法相当低劣,结果被别人一眼识破,这个脸面可谓丢到国际上了。只是不知道“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这种司空见惯的事被曝光了,在国内算不算是件丢脸的事。抑或因为类似的事件太多了,多得人们根本不会将其视为“丑闻”。要不然怎么会有人如此反问:假若这个伪造的邀请函没有被识破,假若他们不是遇到“世界最清廉国家”的芬兰,那么这起公款出国游是否就没人知道了?
不过这一次好像有点与以往不一样,因公款出国旅游而丢了官职,这种强力度的处分似乎还是第一次听到。像此次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同时责成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看得出中央严惩公款出国旅游的决心。同时也向那些假公济私的“出国考察学习者”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 全文>>>>>
"骗公款出境游"能否以贪污罪论处 (来源:新京报)
按国内贪污罪大多数的立案标准,5000元是底线。这个“公务考察团”已经到了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大抵每人的花费早已超过了这个最低限额。不过,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些“考察团”成员将被追究贪污罪的报道。
,“以公务之名公款出国旅游”本身较难认定,“公款出国旅游”多打着“公务”旗号,没有人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是使用公款来因私出国。这正需要司法机关对贪污罪的抽象规定予以具体的细化。就在不久前,“两高”发布了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反腐在应对措施上也“不断升级”,“更加精准”。但解释针对的具体对象均为受贿,对贪污并无涉及。而近年来腐败分子在贪污手段上,也同样有趋于隐蔽和复杂的新情况,同样需要辅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纪律文件来加以具象化,以使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查处这些较隐蔽的贪污行为时,更有制度依据和说服力。 全文>>>>>
进入论坛社区页面 看更多今日焦点>>>
本文系新华网专稿,任何媒体或网站(含网络供稿用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中网民观点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新华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