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一份已经送达诉讼三方的行政判决书,被“较真”的当事人质疑:判决书全文13页,被上诉方法定代表人刘先生在5分钟内找出50多处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网友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错漏百出,不仅折射出办案法官素质较低,缺乏责任心,也反映了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到底是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还是工作态度问题?你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论坛热贴:哭笑不得!13页法院终审判决书竟有50余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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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金羊网 |
错漏百出的判决书折射出了什么?
陆志坚:俗话说,字如其人。法院发出判决书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案水平及业务能力。显然,错误百出的判决书折射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水平有待提高。尽管这只是个案,但法院系统中的一些人员作风不实、水平不高的问题暴露无遗。
滑力加: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体现着公平和正义。然而在一份13页的法律文书中,竟然存在着50多处文字等差错,实在是有损法律的尊严。这一事件反映的不只是法官的文字水平低,更是责任心的问题。当事人5分钟就可以找出50个多差错,法官为何不能多花点时间细心审查一下?
新华网友:不只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法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类似问题。当然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也存在文字不严谨、差错多等问题。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法官和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多一点责任心,就完全可以避免。
丁香无怨:一是办理该案的法官缺乏责任心,二是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也存在问题。如果法院的审判管理规范到位,就算法官粗心大意出了错,在案件质量检查时也会被检查出来,及时予以纠正。
由敖由房:更耐人寻味的是,当当事人拿着这份让人哭笑不得的判决书向法院相关人员提出质疑时,对方竟毫无羞色地说:“这份判决书对你有利,你不要声张,不然有可能收回判决书重审,结果就不可知了。”真是荒唐可笑,明明是一份见不得人的判决书,竟拿“有利”来糊弄人,纯属掩耳盗铃之举。而如此荒唐的司法文书的发出,只能说明法院对法律的漠视,对百姓利益的漠视,也是对法律公正、公平的漠视。
每个判决都是法律天平上的砝码
新华网友:作为法官应该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案子,让它们经得起推敲,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一份严谨的判决书代表了法官和法院的形象,一份错漏百出的判决书不仅会影响判决的公信力,甚至会让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工作态度。
新华网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是国家法律公正、公平、权威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因此判决书从制作到送达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现在判决书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相关人员还百般推诿,有关司法部门应该对症下药了。
新华网友:法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公正办案的作风,还必须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不可否认,现实中确有个别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漏洞百出,错字连篇,导致判决内容严重错误;有的将漏页、重页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更有甚者将原告错写成了被告……。文化素质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如果连裁判文书都写不好,甚至还出现小学生作文中常犯的低级错误,这样的人根本就不配当法官。
金沙考古:人们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加固维护社会正义的那道最后的防线;反之,这道最后的防线就可能崩溃。规范的裁判文书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正是在少数枉法裁判行为和错漏百出的判决书的“熏陶”下,一些人开始缺乏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之心,视法律为儿戏!

13页50余处差错的判决书暴露了什么? (来源:邵阳宝庆陆的博客)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严肃的公文,是经过合议庭甚至审判委员会确认之后发出的,特别是终审判决书,发出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应该有多道程序层层把关,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含糊。像如此毫无严肃性的判决书,怎能具有法律效力?又如何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出现如此多低级错误的判决书竟出自于堂堂的一级中院,更让人难以理喻了。
俗话说,字如其人。其实,法院发出的判决书质量怎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院的工作作风、办案水平及业务能力。显然,错误百出的判决书只能说明广州市中院干警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尽管这只是个例,但窥一而见全貌,那种作风不实、水平不高的问题在此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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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这样的判决在亵渎法律、忽悠民众? (来源:金沙考古的博客)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从书写到最后发送到当事人手中,是有相当严格的程序的:一般要经合议庭成员的合议,然后由法官根据合议的结果行文,对判决书的内容要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签名认可,要有审判长或主管院长审核,才能付印,最后由主管院印的人员进行文号登记盖法院印章。这么多的“程序”和“关卡”却阻挡不了“低级”得令人咋舌的“阴阳判决书”粉墨登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不知还有多少这样的“阴阳判决”在亵渎法律、忽悠民众?
这样的判决书畅通无阻地从工作最应严谨、有条理的法院出笼,在让法律蒙羞、让司法规范荡然无存的同时,也暴露了某些法院和个别法官的无耻。它警示我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司法部门缺乏刮骨疗伤般的勇气,继续用“疏忽”、“过失”来自遮家丑;如果不顺藤摸瓜,在拔出“萝卜”的同时也带出“泥”;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不用强有力的监督来加固维护社会正义那道最后的防线,那么,神圣的法律天平依然会在人为的操纵下向私欲倾斜,消除司法腐败便是纸上谈兵。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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