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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包二奶"如何走出"法律盲区"
2007年06月18日 07:30:54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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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关注话题 北大教授马忆南: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也认为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新京报)

【网友评论】

来自 :221.233.153.*

    北大教授马忆南提出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说现行《治安处罚法》中没有针对“包二奶”的处罚条款,但这并非意味着“包二奶”是合法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来自 :219.148.187.* 

    “包二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法律应当介入。“包二奶”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不用法律武器进行约束,任由这种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将会动摇我们文明的根基,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来自 :221.233.153.*

    马教授的观点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婚姻法》(上位法)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对婚外同居行为进行处罚。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关键是看是否需要立法规范。根据“包二奶”现象破坏家庭稳定,滋生贪污腐败,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立法机构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来自 :58.17.23.*

    《婚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在法的渊源和效力上属于基本法律,其中有禁止婚外同居的规范,但缺少违反后的相应罚则。相关部门可以依据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司法解释,地方人大或政府应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法规、规章。

来自 :203.86.95.*

    “包二奶”有悖于我国《婚姻法》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在婚姻领域中,公权力的介入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进行。私权领域内应严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防止公权力超越权力边界侵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民权利。

来自 :61.241.51.* 
    
    “包二奶”现象屡禁不绝,不是因为无法、无规、无纪可依,问题的关键是执法不严,惩罚过轻。当前“包二奶”已有蔓延之势,加之查处不力、处理轻微,很难让更多观望者引以为戒。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关键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也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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