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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入罪能解决道德困境吗
2007年04月26日 07:28:07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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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编者按: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近日,有教授提出建议将“死不救罪”写入《刑法》,对见死不救行为实行分类处罚。有网友认为,“见死不救”入罪能解决社会面对这一问题的“道德困境”;但也有网友指出,增设“见死不救罪”不仅不会令人们的道德提高,社会风气改善,反而可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请进来谈谈>>>  

 你认为如何?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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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见死不救”入罪能解决“道德困境”

gongzheng1:是应该见死不救还是见义勇为,此类现象的争议太多了,需要出台一个法规明确其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的正义与刚性去加强道德防线,去推动道德标准的提升。“见死不救”入罪能解决“道德困境”,是一种“道德纠正”。

新华网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曾经焕发过多少人性的光辉。但当今的现实是,见义勇为日渐凋敝,而“见死不救”却经常让我们悲愤:车祸现场有见死不救,医院之内有见死不救……让人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提升人文关怀,惩治冷漠的围观看客?

新华网友:在道德自我约束形同虚设的时候,法律介入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况且,为“见死不救”立法,其作用和价值是“保障”而非“拯救”。保障道德危机下人的生命权、保障愈来愈低的道德防线回归本位,而不是进行“道德拯救”。

光大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些明哲保身主义支配着社会中很多人的思想。冷漠的外界环境和一些不合理的善后措施,也在遏止见义勇为精神的发扬。所以,最好是用法律来强制规范“见死不救”行为。

反方:设“见死不救罪”是用法律“绑架”道德

新华网友:对于非职责的,纯属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施行强制性要求,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惩救冷漠,反而会驱赶善良的人们对突发的本应该救助的事件惟恐避之不及。因此,那种认为“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

新华网友:对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的是合理救助和补偿机制,单用法律的形式约束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产生一种人们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怕被认为“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责任,再也没有“围观者”,甚至可能连个报警电话都没有人愿意拨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律又如之奈何?

新华网友:不要指望法律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是给道德留一点空间吧! 增设“见死不救罪”,用法律的手段“绑架”道德,在现实是行不通的,不仅不会令人们的道德提高,社会风气改善,更可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

新华网友:之所以不宜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因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普通人的“见危不救”,是不构成不作为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等。 

“见死不救罪”需理性看待   

新华网友:“见死不救罪”很难定,因为见死不救者总是有理由的。这是个道德问题,还是应以加强教育,提高国民素质,设定见义勇为奖励机制,激发人们“见死必救”的热情,带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为上策。

新华网友:与其惩罚见死不救,不如重奖见义勇为。有时侯,奖励比处罚更有利于弃恶扬善。再说,见死不救如果是个罪名,操作上也很难定罪处理,什么叫明知他人遇险?对于不识水性的人来说,看见别人沉下去,有能力相救吗?所以,对于一些“见死不救”现象还需理性看待。

新华网友:“见死不救罪”概念模糊,在立法解决“见死不救”问题上,如何在量罪依据、处罚标准等具体规范的制定上最大限度地做到严谨、周密与公正?“见死不救罪”适用于哪些群体?能否无限扩大到整个社会?在执行层面上又要如何量刑操作?这些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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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其实是荒唐可笑的  (来源:新华博客)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呈现于公众视野,或许这是专家学者们极力倡导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罪的动因。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遭遇车祸后,同行者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无人救助事件,再一次拷问我们的社会良知和正义,也再一次震撼着许许多多麻木的灵魂。在此典型事件中,对缺乏良知和同情心的见死不救者口诛笔伐者大有人在,但是当拿起道德的“大棒”狠狠地抨击这些见死不救者之时,往往会感觉到道德的虚弱无力。在道德的谴责不能起到根本作用之时,转而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寻求突破,或许会成为解决见死不救事件再次发生的有效途径。然而,这种看似合理的建议真正的可行性有多少呢?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推行“见死不救罪”的社会条件。 全文>>>

制裁见死不救只能针对渎职者  (来源:广州日报)

    有些公民或团体,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见死必救”乃是其法定责任与义务。如果这些职业领域的公民和团体发生了见死不救行为,便属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过程中的故意渎职,理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愈演愈烈的见死不救丑恶现象中,上述机构也比较突出:有的医疗机构对没钱的危重患者坚决不予收治,有的120急救车丢弃贫困重病患者,有的政府救助机构对街头的病危流浪人员置之不理。诸如此类公然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导致很多生命悲剧的发生,而且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堤坝。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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