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做出决定,取消2005年高考考生宋笑天高校录取资格,并提请教育部和清华大学取消该考生学籍。我虽然看到不少报道,但觉得如何界定“高考移民”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界定是否是“高考移民”应当依据相应的法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户口迁移应当随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公安机关不能不顾这个法律随意将未成年人的户口迁移,而导致其离开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但是如果随父母任意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的迁移都是合法的,无论时间长短教育主管机关不应该依此做出“高考移民”的判定。
各地在界定这个问题时多数是看户口落户的时间,有的需要两年以上,有的需要三年以上。宋笑天的问题出来之后,河南省教育机关立即做出反应。据报道:“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宋某在高考报名10年前就将户口迁入青海,不应界定为‘高考移民’。”可以想象10年前宋笑天不足10岁,他把户口迁到青海干什么?中新网3月31日报道说:“一般来讲,在高考报名3年前改迁户口的就不再算作‘高考移民’。但北京又另外一种规定。今年北京相关部门规定,只要在2006年3月25日,即今年高考报名的最后一天将户口迁入北京,就是北京的考生,可以正常参加高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规定如果成立的话,北京“高考移民”的问题就不会得到遏制。
处理“高考移民”的问题原来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也不会变得如此复杂。但如果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考生个人利益纠缠在一起,问题就复杂了。比如:有的考生家长花了钱财疏通关系给孩子办“高考移民”手续,到最后却又害了孩子。宋笑天就是典型的一例。从这个例子还可以看出来,我们在“高考移民”问题上,缺乏统一的依法管理,更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
呼吁教育、公安等部门,尽快做出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