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它明确要求,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之前,所有政府官员及国企负责人必须撤出煤矿投资,否则就地免职,从严惩办。但22日已过,就媒体报道各地的自查情况来看,结果并不令人乐观。在这最后期限,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撤资,后来有关人员解释说该区的期限已延期至10月。据悉延期的还有河北、河南及贵州等省。我注意到只有湖南的娄底破获了32名党政干部入股的案件,在此,请注意是“破获”而非主动撤资。这是在群众举报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查实的,而结果除4名涉嫌收红包者另案处理外,其余人员皆免予处分。这种结果表明,治理官煤勾结尚任重而道远,所谓积重难返,它不是靠一个两个严厉的通知就可以解决得了的。而让官员撤出煤矿投资,杜绝官煤勾结,下一步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我以为我们起码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必须对官员煤矿入股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一般情况下,既然是入股,须有股金。在我国当前的许多地方,官员参股煤矿的形式实质上其实不外乎有三种:一是以现金入股;这大都是那些官小职微者的入股形式。二便是以权力入股,也就是民间所称的“干股”。这种干股,不掏一分钱,便坐享红利,其付出便是充当保护伞,这大都是那些实权派的做法。三便是官员自已开办煤矿,靠着自己的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直接办企业,攫取暴利。而无论是哪种官员参股形式,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正如《中国青年报》文章所说那样,注册的股东名单上绝不会有他们的名字,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其实,正是这种隐蔽性使得那些参股官员有恃无恐,敢大叫“宁不当官绝不撤股”。目前这种情况下不痛下决心你是很难查出真正的入股行为的。因而,针对这种情况,我以为下一步政府要办的就是核实小煤矿的注册资本及股东资金来源,密切监控小煤矿的资金流向,切实的查一查这些股金的合法性。钱不会凭空产生,开办一个小煤矿,动辄就须几百上千万元,这些钱从何而来,是否合法收入呢?若能查清,不光能解决官煤勾结,而且也有利于打击洗钱活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我以为我们不能回避对参股官员的处理问题。如果仅仅象湖南娄底那样查出后没收股金完事,那么就断难杜绝官煤勾结问题。便会使人认为这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风头一过,定会死灰复燃。绝不能仅撤资就完事,在这一点上政府下一步该做的应是,追问这些官员的资金来源,参股资金动辄数百万元,仅靠官员的工资怎么能拿出来呢?
总之,仅靠一个通知看来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而下一步该怎么办?笔者只是提出了自己的一个设想。而无论如何这项工作都须深入进行,从根本上从各个方面寻找突破口,绝不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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