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因余斌在庭审中声称自己将一些所收受款项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且法院在判决中将此举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倍受关注。一时间,“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活动能否不作受贿数额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岳阳中院的判决,使此争议告一段落。
■对于余斌的人格我们无可挑剔,但余斌是否应该被判刑撤职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也许是看惯了某些官员的“一字千金”或“一诺千金”,一个副市长竟然要通过受贿的方式达到济贫的目的,听了让人有些觉得匪夷所思,与某些人拿着人民的钱随便挥霍相比,余斌的这种行为是高尚的,是让人敬佩的,还社会一个公道,让有良心的官员不再用这样的方式服务与民。
■不应该算“受贿”,这钱应该算接受社会赞助款。他自己一分钱没花。是代表组织接受社会赞助。钱用于公益事业,没有“个人占有之目的”,免职都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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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的表现来分析,这位同志境界很高,心里装着老百姓,装着国家,急国家之所急,千方百计地为国家筹措资金,解决国家之困难。不但不能判刑,还应该表彰。我相信他接受钱财时,一定表白过:这钱是他“代收”的,感谢你们赞助。我看这样的“贪官”越多越好。
■受贿应该是指收钱为了自己,如果收钱不为自己算什么受贿?现在好多地方,基建项目回扣是公开的秘密,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体制和现有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导致基建过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如果上交这笔钱,只会肥了包工头!还不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是一个虚伪的贪官!对他来说,这次犯了坏事也是好事,他撞到枪口上算是幸运,否则再过几年犯了,或许那时他的胆子大了,贪的多了,也许不是几年牢狱的问题,而是要吃颗弹丸了!奉劝为官的同志,还是老实常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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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分清是非!犯罪就一定要严惩,绝不该姑息手软。受贿和助学没有什么关系,不要掩盖其犯罪本质。如果对其不严惩,今后每抓住一名贪官都说自己曾做一点好事,怎么判?
■受贿是个人职务行为,触犯了党内什么规定就按该规定处理。如触犯了法律,按照法律该怎么处理还应该怎么处理。利用赃款扶困济贫是一种道德行为,值得社会表彰。这是两个问题,得分别看待。不过,社会不该鼓励这种道德行为,因为触犯党纪国法在先,如果能够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职务,带领当地尽快富裕起来,就值得提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