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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有了新进展。杜宝良顺利通过交规考试,重新拿回驾照,他一心想着“快点去上菜、卖菜”。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单志刚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北京市公安局也认识到,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告知违章中,就没有很好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公民还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章行为。他表示,今后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至此,这一引人注目的事件告一段落。但“万元罚单”折射出的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失衡的争议还在继续……[阅读全文]
6月14日下午2点30分,杜宝良本人和法学界的青年才俊何海波做客新华网,就“杜宝良事件”以及围绕此事件的方方面面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踊跃提问>>

上网、电话、前往交通执法部门办公地,这些交通违章查询方式,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杜宝良”们而言并不具有可行性,他们可能更多地采取类似“猜硬币”的方式。
网民声音: |
■ 罚款的目的是什么?
【新华网友】罚款的目的是教育违法者。罚款的收入,应该用来改善交通环境,而不是谁都想吃一口的唐僧肉,更不是交警福利的主要来源。
【孤辰】:高科技手段不应成为创收为目的,应为维护交通秩序之目的。
【慎终如始】:交管部门的通知是什么时候发出的?有没有记录?通知人是谁?这是上万元的罚款,让人很难不怀疑交管局不及时通知违章人的动机。
【泥狮子】:是为了阻止违章还是为了罚款?如果是为了阻止,应该及早阻止,到了百余次还是自己查讯才知道。真不知交警的工作是管理交通还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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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105次说明了什么?
【宋公明】任何法律都有追诉期,是为了及时处理、纠正、惩罚违法行为,以教育惩戒行为人,同时警示其他社会成员。《刑法》对轻微犯罪的追诉期是五年,最长追诉期是20年,即使是犯了杀人罪,过了20年的法定追诉期也不能再追究。
对于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在禁鸣区鸣号,在禁停区停车之类,属于即时处理范围,如果当时没有发现或没有抓到,过后就不再追究。即使有自动摄影将这类违规记录在案,也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处理,则不应再予追究,更不应无限期记录并加以累计。创造这种世界记录,似乎并没有什么光彩之处。不知道目前这种规定是否是和国际接轨的产物,但老百姓对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满意、不认同的。
据说,有32%的北京司机不知道交管局是不会及时、主动通知违章司机的,只有等司机年检的时候才能收到通知。如果我们的法律真的是以人为本,同时也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为本,那么就应当规定对轻微违规必须即时处理,对自动摄像记录的违规要规定处理期限和合理的追诉期。
说起来中国人是极其聪明的,可是为什么要闹出这种“创造吉尼斯记录”的笑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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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执法能否人性化一点?
【晓凌】:电子警察,在维护交通安全防止交通违章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能否及时的把这一信息传递给违章者,使他们得到及时纠正,接受处罚。如在电子警察的前方四五十米处或更长些的距离内,用告示牌告诉违章者“你已经违章要接受处罚”。这样对绝大多数驾车人员肯定能达到教育、纠正的目的。
【帮忙不添乱】:吉林省长春市采用信号灯杆挂显示屏方式,在驾驶员违法之后10分钟内显示牌号的告知做法值得北京学习。另外,采用华夏银行的免费短信及时告知的办法也值得借鉴。毕竟罚款留成部分取之于民,那就要用之于民!
【阿莫尼仙】:交管部门千万不要说因为违法的次数太多,因而没有精力来通知违法者。处罚违法行为,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的通知到司机,才能够提醒司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使道路更加通畅、安全。因此,及时时通知司机,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新华网友】:如果每人每天能处理50个违法通知计算,人月工资2000元,则人工费是2元/每笔。加上邮寄和其他杂费,也就5元的成本。按每笔违法罚款100元计算,只要从中提5%,就完全可以做到及时提醒司机了。现在中国缺的东西很多,就是不缺简单劳动的劳力。相信只要有2000元/月的工作,会有很多人来应聘的。千万不要说这样做增加了财政负担,因为他们是违法者雇佣的,是违法者的罚款供养的。如果及时通知了,电子眼的收入可能就下降了,通知的成本就高了,财政收入就减少了。但是,这不就是交管应该达到的境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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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者对违章者有告知义务
对于驾驶人的违章信息,究竟是驾驶人主动前去查阅,还是交通管理者主动告知呢?这种义务,应该分配给谁更为公平恰当呢?这里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做这件事成本较小,这一义务就应分配给谁。试想,如果让每个驾驶人(不论是否违章)经常去交管部门查询自己是否违章,社会总成本将非常高;而交通管理者将确实违章者的信息告知驾驶人,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将交通违章信息告知的义务分配给交通管理者,较为公平合理。
然而,目前交通管理的法律和激励机制,却不能保障交通管理者及时地履行告知义务。由于《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交通管理者的这一义务,就给了交通管理者逃避告知义务以“法律依据”。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地方,罚款收入往往与交通管理者的福利和政绩有密切关系,而不及时告知和处理违章,让违章者在不知情中继续违章,就是达到罚款收入最大化的一条捷径。
因此,在有些违章者长期不知道已经违章的情况下,交通管理者及时将违章情况告知违章者,是执法效率和公平问题的关键环节。但是,要让告知真正成为执法者的义务和责任,现行交通法需要完善,而以罚款创收为主的激励机制更要改变。[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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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汽车使用者和管理者成为一对“天敌”
有记者随机选择了尾数为“190—199”的10个车号,发现这些车辆都是今年底需要验车。记录中标明“没有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记录”的只有两辆,其余全部被电子眼“斩获”。而尾数为“198”的车辆,从去年9月到今年5月共被记录了12次违章、2100元罚款、12分记分;尾数为“190”的车辆更“获”罚款820元、罚分21分。
“这些‘罪有应得’的车主知道自己违章了吗?如果全然不知,责任在谁?而等到验车时才知道自己‘劣迹斑斑’,是否太迟了呢?”
北京大学社会学学者何博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35万辆的北京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由此产生的“汽车”文化、法规、行为、现象、事件将层出不穷,汽车开始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组成部分。而如今的汽车使用者与管理者似乎成为了一对“天敌”。但社会和谐需要的是充满“人文关怀”的以“德”服人,而不是105次“擒”杜宝良换来的万元罚单。在电子眼等有效科技措施“无情”执法的同时,应该更多注入人文和服务的精神,创造公正、透明,并一视同仁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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