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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点罚款105次?6日留言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07日 08:00:37  来源:发展论坛
 党内民主改革重大举措:县委无常委 论坛热帖

 据《南方周末》6月2日报道,作为中组部的试点,湖北省罗田县沿袭了47年的县委常委会,被罗田县委在改革中大胆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由县党代表大会直接选出的全委会,它作为党代会的常设机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罗田县委的这一改革,使县委书记集大权于一身、常委会是县委权力中心成为往事。县委书记办公会也成为议事协调会议,没有决策权。委员制试点的实质是县级领导体制的一次“再造”。 决策体制的变化,引发决策思维的变化,也使党内民主与监督得到了制度保障。

 ■关键是消除官本位思想。只有改革才有生命力,只有改革才能使我们的党不断发展壮大!

  ■各级地方党委应该是掌握总的政策原则,具体的行政事务让政府去管。现在什么事情都要拿到“常委会”上去讨论决定,政府实际上成了跑腿的、执行员,各级政府也沦为了实际上的“二政府”。机构重叠不知浪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这种模式证明是行不通的。只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提下,各种模式都可以试!

  ■党的宗旨本就如此。我觉得任何单位都该如此。在党的领导前提下实行党内民主并非难事!

  ■要搞县级体制改革,可以不设指定县,由各县自己报名,然后初定不同省和自治区诺干个,一个省选3个县,让他们去讨论写出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选定不同地区指定一个县做为改革试点.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探讨,在进行筛选保留一,二个县进行作为试点.在把他们不足的部分加以改进,取消不必要的部分.再经过一段考察和修改,在适当的时机向全国推广.

 ■这项改革有两大弊端:一是大事小事都要提交县委全委会通过,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县委书记副书记还是可以由上级直接任命,解决不了“唯上”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这项改革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难以集中,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要改革是好事,但是不能哗众取宠,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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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地点违章百余次被罚万元”事件引发争议  论坛热帖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去年7月20日开始至今,在同一地点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00元。 交管部门采取电子眼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是否偏离了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这种方式合不合法?有关人员和法律专家就此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北京市交管局表示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认为此种处理办法有悖于行政处罚法且缺乏执法人性化;有律师则认为处罚不应成为常态,执法机关的监督,首重教育和预防,其次才是处罚。并且交管部门要尽到告知义务;有媒体也指出“电子警察”不能只以罚款为己任。

  ■交管部门为什么就知道罚款,不知道再做点别的什么工作来帮助司机解决同一地点多次违章的实际问题,这种作法太没人性.

 ■交警部门的义务是维护好交通,罚款只是辅助手段而不是目的,目前各地的交管部门则轻教育重罚款,并以罚款作为目的,甚至成了处罚产业,这合适吗?

  ■105次啊?!为什么不早点告知人家,难道这不是纵容吗?
 
  ■司机可能由于各种特殊原因违反交规,而且有的地方交通标志不明显也容易引发违章。对105次同一地点的违规,我认为交管部门有一定责任。对这位司机的处罚,应个案处理,适当减免。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 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难道还怪交警没管好你?什么叫不告知?网上公布,电视台播还不行吗?所谓的专家你告诉我应该怎么告知?

  ■这给那些不自觉并存有侥幸心理的人敲了个警钟,看谁还敢把法律当儿戏。当然交管部门服务宣传意识要加强,让违章者心服口服,才达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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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劫持女学生被击毙续:专家质疑击毙行为  论坛热帖

 6月5日,记者就4日发生在西安市雁塔区福谦堡村劫匪劫持人质事件的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采访。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6月4日的“4声枪响击毙劫匪”事件谈了自己的看法。根据警方提供的案件通报,警方是在受害人已经从楼上跳下来,人质已经相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开枪的,如果真如警方所言,歹徒有袭警行为,威胁到警察的生命,并且在“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将歹徒击毙,那这个击毙就是可以的。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环节,4声枪响,哪一声是警告?哪一枪打在歹徒身上?如果4枪都打在歹徒身上,那么警察的行为就失职了。

 ■应该击毙!有什么好质疑的。坚决支持警察的正义行动!

  ■劫匪伤害的往往是弱女子或者是小孩子,人见人恨。警察在现场将劫匪击毙,打得好,打得痛快。对这种明目张胆、就在众人眼前明摆着的罪犯,就是应该狠狠地打击。狠狠地打击罪犯才能狠狠地保护老百姓。

  ■人质已经处于安全状态,再把这个男子击毙是一个不明智的做法,也是对人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难道消灭一人就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

  ■要是第四枪打死的,就说明是警察故意杀人了,因为受了三枪的嫌疑人手中没有枪,是不够成危险的.

  ■如劫匪暴力拒捕,在鸣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动用武器,此情况下,最好是击伤,由于情况紧急,或劫匪处于运动状态、枪法不准等原因而击中要害将其至死,警方不受法律追究,其他公民在其生命受到暴力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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