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蒙初
近日,海南出台新规定,“红头文件”不能随便发,必须严格审查。笔者敛额细读,却并未觉得有何新奇之处,较之其他地方类似规定,只能说是“半斤对八两”而已。各地的规定,大抵都就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备案程序,以及公布、查阅、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却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红头文件到底该规范什么?
换言之,红头文件到底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呢?
红头文件管了不该管的事,其例子可谓俯拾皆是。逢年过节之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委办局,所发红头文件可谓泛滥。诸如“严禁赌博”、“严禁公款吃喝消费”、“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收受贿赂”、“严禁买官买官”,内容五花八门。细细思量就会发现,这些红头文件纯属“画蛇添足”。赌博、卖官鬻爵、收受贿赂是违法犯罪行为;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是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干部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只要严格按照法律与制度办事,根本不需要出台种类繁多。到底是法大还是红头文件大?答案无疑是前者。
“火车开到马路上--越轨”,红头文件管了不该管之事,其结果是削弱了法律法规的地位,损害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久而久之,红头文件似乎就成了"纸老虎",成了一阵风,效果大打折扣,甚至
落个云散高唐、水涸湘江,无声无了的结局。
那么,红头文件到底该管哪一段呢?试举一例。前年,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如实介绍情况;阻碍舆论监督者,将被追责。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尚没有《新闻法》,《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尚待细化性。有鉴于此,出台红头文件加强管理是必要的,应该的。事实证明,这个红头文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
笔者以为,红头文件应该管的,不是法律法规、纪律制度已管之事,而应该是“那之外”的事。“那之外”是什么?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踢皮球的事,法律法规未规范而又有规范需要的新事新态等等。它应该主要发挥协调、督促、明示、检查的作用,而不是越俎代庖,颐指气使,甚至公然违背法律。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红头文件还应及时清理。一些制定机关对自己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时,行百里而半九十,引发文件前后冲突和矛盾的事时有耳闻。假如红头文件规范的事已有法律出台,则应废止;假如红头文件规范的事已结束,则应废止。有立有废,有头有尾,才算把事请做完。您说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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