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义兴
近日,原山西省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武保安在2000年——2004年任翼城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领导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各机关单位干部和企业负责人送的现金、银行卡达29次达116。3万元。涉案行贿人员多达35人,行贿目的均为职务升迁或取得武对其工作的支持。另武保安的家庭财产总额已达千万元,因于2004年被举报案发(《中国青年报》5月25日)。
其实,人们只要稍加回顾一段时间来的买官卖官案,不管是黑龙江的马德卖官案,还是福建周宁的那位“三光”(官帽卖光、财政资金用光、看中的女人玩光)书记等一系列案件,只要涉及卖官的,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这些官员均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敛财的,都是把自已所管辖的下级官职当作商品出售的,而在这个将公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不仅是卖官的把“官”当商品,就是买官的也无一例外的把“官”当商品来买的。然而,在这官场的“一买一卖”之中,买官与卖官的通行无阻与监督制度的无力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就拿上述武保安案为例,在四年多的时间里,竟有35人为职务与“工作”行贿,可见其买卖双方在意识深处,早已把权力当了商品,而在心里对此予以认同的也已不是一二个人的问题。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将此案与马德等一系列的买官卖官案联系在一起,那就可以清晰的看出,这种官员的“市场情结”所涉及的实际上也是一个层面问题,同时更让人觉得危险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也几乎没能见到有效的制度监督作用。
问题的关键是,现在武保安是案发了,相信以后他也不能再卖官,也不会有人向其买官了。可对有关的监督机关来说,所面临的不仅仅只是对具体案件的查办,而更重要的是,要从具体的案件中能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即为什么象武保安这样的官员能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能如此从容的进行卖官买官。也就是说,只有找出武保安为什么能、为什么敢卖官,其下属又为什么会买官的制度性缺陷,进而在制度上建立使其不能,不敢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减少日后买官卖官案的再次出现。
所以笔者觉得,对武保安一案,有关机关不能仅满足于事后的查办。而还要从制度立场看一看,想一想,武保安是怎么成为千万富翁的?想解决这个问题,无论在社会意义方面,还是对制度而言,也许比具体案件的查处还要重要。对此,不知有关部门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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