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声音 |
好人啊,法律不该惩罚好人
■ esz:可按情节较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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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悠999:我也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刚开始上班时,碰到一个情况(就是被管理单位给点物品纪念品之类的),我开始不想要。你猜猜是什么结果,居然所有的人都把我当成另类。在网友中有N个人提到把物品上缴,呵呵,似乎是很轻松的事情啊,可这与接受物品不是一个回事。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当务之急只能提升管理水平,认定管理责任,只有做到别人不求你或者别人找你帮忙你都无能无力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犯法不等于犯罪,犯罪不等于犯法。此人不犯罪,只是犯法。
不能说公务员以任何形式收取贿赂是合法的事.但按报道说此人所收取的钱与花在扶贫方面的钱如此接近,我怀疑是种逆向淘汰.在眼下的现实社会里,利用职权搞钱的官员们有多少?跟他们比起来,20多万只是零头.再则,他还拿了这钱扶贫,20万判3年也太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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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劫富济贫就不是犯罪了?
■ 韩流:
没有免费的午餐,送钱行贿者总是有目的的,否则不会白送。受贿者既然受了贿,不管因公还是私受,都会影响公务,影响公平公正。因此,只要收了好处,就算受贿,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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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评天下:瞒天过海——雕虫小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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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没有争论的意义,湖南律师还说很难说清,其实这不是什么新问题,97刑法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该法第385条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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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精灵:行贿者行贿并不都是为了近期就得到回报.有些行贿者是放长线为了得到远期更多更大的回报而行贿培养"感情"的.因此,不能认为受贿者"暂时"没有"感谢"行贿者就无罪了;当然,如果受贿者压根就不打算"感谢"行贿者那就更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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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受贿罪构成标准: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故意,如果是“一不小心”而受贿就不成立。他是个人行为,即使集体研究同意的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对直接负责人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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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肯定是违法和违纪的行为。前提不合法,如果情节严重,一定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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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爱国者:公务员私受钱财马上充公,当然不算犯罪,但是如果以种种借口私囊,即便以后被发现蛛丝马迹而公囊了,也不能掩盖当初的私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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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2008:当然是犯罪。这个问题就像偷了别人钱然后分给有需要的人一样,难道因为他分给别人钱就认定他没犯罪吗?这样的话世界不就是乱套了,法律还算什么?回到本话题,理由一样,更何况涉及到公权力,更不能马虎。犯罪就是犯罪,没有其他的借口可以否定这个犯罪,只是量刑上给以一定考虑足以。这样的犯罪没有任何可模糊可讨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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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起中华:此人是好人,但法律不是保护好人的,是保护守法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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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儿门:私钱用于公务,只能更说明了目前财政不透明的弊病沉荷难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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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巴斯风伯:受贿款的用途其实与受贿犯罪本身并无多大的因果关系。既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成立,就应当按照法定的刑罚判刑。不能给腐败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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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水:之所以有受贿罪,是因为当权者的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业务质量的下降。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受贿者无论将受贿款用于什么地方,其行为已经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等问题,故应该以受贿罪处罚。至于他将受贿款用于公务,不论是出自私心还是公德,还是应该给予表扬,也仅仅是对于他悔过的口头表扬而已,不应该成为阻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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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路:应该算犯罪。财产来路不正当。此事,只是反映此人还是有一点良心,同时,说明我们社会不想贪,就在这样位置坐不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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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头:劫富济贫就不是犯罪行为了?更何况他们还没有济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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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华:将所有收入都交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这个很有研究:现在的官员是从社会上拿来私用。而不是将私用,拿到社会去……这个好象有点违背……他有没有这么伟大呢?另外,个个逃离外国的外贪。都说,把收入捐给外国慈善团体的。有“证据”显示他们把收入全部用于外国的慈善公益活动?用在公益事业上!这些巨贪,又可以名正言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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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三叨四:我将抢银行所得用于孤儿院,算不算犯罪?抢银行的过程中我还“击毙”了一名路人,但我将这次所得全部捐给了福利院。请问正方反方,我这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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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鹰:法律有规定,公务员不可以私收钱财,即使收了,应当如数及时上交;在今天,公务员私收钱财成了公开的秘密时,没有哪一个公务员能说清总共收了多少次,在收了之后又是如何支出的;既是用于公务,就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与其被动公开,不如自己主动上交,等到查到头上来时,再用收贿的款项是用于公务支出来解释,就晚了,纯粹是托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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