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义兴
有消息,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在中国的天津分公司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由于该公司行为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因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上海《青年报》国内社会版5月23日)。读了报道,笔者觉得国内有关监督机关对此消息不妨拿来为我所用。
其实对社会公众来说,国内医疗,特别是医疗服务的价格之高,早已为公众所难以忍受,有的事实上成了社会公众“因病致贫”的源头。对此,就拿目前市场的药品价格来说,出厂价与市场价之间十倍乃至几十倍的价差现象,也多是由于药品流通领域的回扣所致,这同样也早成了社会的公开秘密。然而对此现象,虽然多年来,有关管理部门也曾多次降低药品价格,发布禁止医疗人员收受回扣与红包的禁令,可对众多的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措施于药品居高不下的体系影响似乎仍像隔靴搔痒,总也没有人们所预料的效果出现。这其中的原因到底何在?应该说,这监管制度的有效性问题的确也值得人们深思。
而现在,上述美国司法部对DPC公司处罚的消息,实际上也可说是一个现成的案源,对国内的监管机关来说,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将此消息拿来为我所用,好好查一查,到底是哪些医疗机构,哪些医疗人员从中收受了该公司的贿赂,进而还可以此案为起点,查查类似医疗腐败案件在同一领域还有多少,并予以严厉处罚。想倘真能如此,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医疗行业中的腐败现象,同时应该也能通过对医疗腐败的打击起到纠正社会不公的效果。所以在此条件下,于有关监管机关来说,对此消息拿来为我所用,肯定是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方法。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笔者认为,在腐败已成世界现象的前提下,反腐败的思路与方法也应该有个开放的思维方式。而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与各国政府与司法机关在反腐败问题展开合作,肯定也有不少领域可以开拓。因而有一个开放的反腐败思路,用一点“拿来主义”的方法反腐败,不仅对医疗领域,同时对其它行业,进而对实现社会公正,在效果上肯定将是一件好事。所以笔者作为一个公民,很想在此建议有关机关:反腐败也不妨搞点“拿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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