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气横西北谁人剑
首次亮相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引起了广泛关注(扬子晚报3月30日)。
江苏的规定,让我们联想起不久前哈尔滨市也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地方人大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但是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在这些规定里,都有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人流的规定。在执行这些规定时,想要人流的女性就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其隐私权被侵犯。其次,准许人流的“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使得此项规定实施起来的伸缩性强,如,有的女性在怀孕期间误服药物,为了胎儿的健康考虑想将孩子流掉;有的在怀孕时面临下岗或出国深造,而类似这样的情况算不算“特殊情况”、如何认证“特殊情况”的真实性?由于类似情况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并且每个人的动机也没办法一一判定,操作起来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而如果一项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也就没有了实践性,最后有流于一纸空文的危险。
更重要的是,以立法的手段,强行禁止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流,就是把所有的人工流产,都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畴。实际上把所有的人工流产,都认作是性别选择之举,而且都是流掉女婴,这是不科学的武断。如果夫妻本不想生,只是避孕失败,或者夫妻不要男孩,只想生女,或者未婚少女意外怀孕,禁止人流就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私人的生活。
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当然应该,当越来越多的女婴被堕胎,男女比例越来越不协调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医院无视法规,罔顾医德,向孕妇透露胎儿性别。因此,计生部门要抓,就要把主攻目的对准医院,从源头堵住性别鉴定。而立法机关也应该从根上治理,通过修改立法现行刑法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而不是直接去侵犯公众私人的生活。把矛头对准孕妇,就是只管下游,不管上游,是本末倒置。
古雅典一位政治家曾说:“在私人生活中,我们自由而且宽容;但在公共事务中我们严守法规。”这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最高标准。为此,我们应该清晰地划分“私人生活“与“公共事务”的边界,这或许也是我们所从事的改革的主要任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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