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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让外逃贪官流浪外国街头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2月02日 08:00:00  来源:发展论坛
网友:气横西北谁人剑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1月26日披露,2005年1月上旬,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账户上有6亿余元资金去向不明,而该行行长高山也失踪。此前,黑龙江金融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高山全家都已经去了加拿大(新京报1月27日)。

    有关资料显示,据报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约有四千名腐败分子逃往国外,带走了约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仅仅在1997年、1998年,我国贪官外逃时就带走了256亿美元,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至美国,那里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处高级房产。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携巨款和情妇逃往新西兰定居。我国媒体近年来时常爆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中国新移民的富豪生活,他们中有许多是国内贪官转移过去的“孤儿寡母”,住着一次性付款的豪宅,开着好车,生活优越得连当地人都望尘莫及。

    截至到去年年底,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蒙古、俄罗斯等19个国家,而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给我们缉拿外逃贪官带来许多困难。即使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也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这些贪官不但逍遥法外,而且在国外过着大富翁的奢侈生活,令国人愤懑不平。难道我们真的没有任何办法来惩治这些祸国殃民的败类吗?

    逃到海外去贪官,核心问题还是财产问题。假如没有了搜刮来的巨额财产,他们在国外就难以生存。我们是否可以在这方面做点文章呢?

    事实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有利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此类财产的权利。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对腐败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诉讼,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只能通过诸如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这意味着,假如抓不回腐败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难以追回。因此,由于具体司法制度不衔接,《公约》“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

    为了打造锐利的反腐败之剑,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制,外逃贪官一旦出现死亡、潜逃,或者是滞留海外,在引渡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独立的民事追偿诉讼。国家是总体的受害者,如果我们的司法主体,如检察院能够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追诉的话,我们就能够在国内起诉杨秀珠、程三昌之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美国或新西兰发传票,如果他们敢回来就抓他们,如果不来,就缺席审判。一个终审的民事判决要在国外获得承认,比一个终审的刑事判决容易得多。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成功的民事追诉,将他们的财产追缴回国。这不仅可以避免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而且增加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对那些潜逃国外的贪官,即使由于政治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将之引渡回国,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仍然可以提出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追回被转移的国有资产。

    假如,我们成功地追回贪官手中的不义之财,他们就只能流浪在国外的街头,靠乞讨苟且偷生,或者被迫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

    追回外逃贪官,严惩外逃贪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我们必须有紧迫感,早一天进行司法改革,就可能早一天惩治他们,就意味着正义早一天得到伸张。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真正地反腐败,就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让所有的腐败分子风声鹤唳,惶惶不可终日,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难逃正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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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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