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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讹诈与孙志刚案综合症
  新华网 ( 2003-07-04 15:33:18 ) 来源: 发展论坛
 

    作者: 禺山默客

  不久前,有网友在论坛上说:他患了“孙志刚综合症”,问何故?他说因过分关注孙志刚案,弄得神经紧张,甚至在梦里也为孙志刚案呐喊……笔者对此半信半疑,也没深究。但是,日前读报得知,有些公安干警患了“孙志刚后遗症”倒似有几分“真实”。

  据报道,……(广州)部分公安干警在孙志刚事件后心存顾虑,对一些治安问题视而不见,不敢管也不想管。少数干警中甚至流传着“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这样消极的说法(7月2日《广州日报》评论员文章《该管的还是要大胆管》)。这种弥漫在广州部分公安干警中的“找死不如等死”的心态,有人私下称之为“孙志刚后遗症”。另据报道,广州市的治安状况似有恶化趋势,日前广州方面已动用武警力量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夜间武装巡逻(7月2日《广州日报》)。

  而此前,广州个别媒体在有关治安状况的报道中,有意无意地,将广州近期犯罪率升高、治安可能恶化与收容取消扯在一起,似乎在试图证明两者之间某种“微妙”的内在因果。对此,《南方都市报》7月2日发表社评进行剖析和质疑,并指出了此种将治安问题与收容取消挂钩的深层次原因,值得关注。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话题。今天,笔者想就广州部分干警中流行的“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的消极说法,谈点一己之见。

  依我看来,干警中的这种“找死不如等死”说法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消极心态,与其说是“孙志刚后遗症”,不如说是对特权思想的怀恋,更是对社会和公众的集体“讹诈”。

  孙志刚案的发生,用广州日报评论员的话来说,“暴露出极少数干警和执法人员执法观念不强,执法为民意识淡薄,一些人甚至执法违法,损害、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彻底整治,对涉案干警依法予以严办,是依法治国、从严治警的题中之义,没有价钱可讲,也没有冤屈可言。法治社会,只要公安干警在履行职责时,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根本就不存在“找死”的可能。但是,如果有些人欲在执法过程中,拥有未经授予的特权,滥用权力,捞取利益,肆意妄为,就为法律所不容,那就是“找死”。其实,这种所谓的“等死”心态,突显的是一种既得利益(包括特权、不受监督的权力、非法收入等)被剥夺之后而产生的抵触情绪,于是“使性子”、不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该管的不管,得过且过,甚至认为“我不犯错,你奈我何”?摆出一副“死猪不怕滚水烫”的模样。之所以如此,与某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特权意识相关。人们常说“社会治安是头等大事”、“稳定压倒一切”,于是个别地方,在“头等大事”和“稳定”的名义之下,往往就赋予一些部门额外的权力,甚至不惜违反国家的法规、法律,比如:广东某市不按国务院和省里的规定,肆意扩大收容范围和对象就是佐证。也许正因于此,少数公安干警就养成特权思想,以为自己是“头等大事”和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没他不行,受不得批评,听不进意见,更遑论接受监督!而有的领导也认为,批评公安机关就是抹黑政府,这是不允许的。在此之下,一旦这些人的既得利益遭受损失或受了“委屈”,就集体不作为,撂挑子,磨洋工,消极对待自己的职责,等治安恶化了或有恶化趋势时,需要他出手时,就讲价钱,提要求,名之曰提高士气,实际上就是藉此实施“讹诈”,以期获得执法上的“自由”和“特权”,或者更多的利益。这不是一种“要胁”,一种对公众的“讹诈”吗?

  现在,人们要警惕这样一种逻辑:由于自身的不作为或不尽职,致使治安恶化,犯罪率升高,但这些部门不是首先自我反省,采取强有力措施打击犯罪,却偏把账算在“孙志刚后遗症”或收容制度取消的头上。如果这不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就是别有用心!此外,这种“找死不如等死”的说法,实际上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又是埋怨之词,由此还生出一些似是而非、混淆视听的种种“理论”,危害甚大。

  不可否认,由于公安干警的“错误”收容导致孙志刚枉死,这事给广州警方带来震动,对广州公安队伍的形象也有一定影响。但要两方面来看问题:一方面暴露了严重的“问题”,负面影响蛮大;但另一方面,也给有关部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应该藉此掀起整顿队伍,端正警风,严肃警纪,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全新观念,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重塑人民警察的形象。诚然,这是需要痛下决心下大力气的,要有釜底抽薪的彻底行动,方能取得显著成效。如果有关部门对此期期艾艾,不愿正视问题,难痛下决心,养疽为患,甚至怨天尤人,产生抵触情绪,那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更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也难以取信于民。

  综上,警察不尽职导致治安恶化,与“孙志刚案”是何关系?——其实,这是不成立的“伪问题”,但背后却隐藏着“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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