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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院审案采用人大陪审团制度
  新华网 ( 2003-03-10 08:01:54 ) 来源: 发展论坛
 

  作者: 大唐游侠

  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做到民主与法制,为了能够更好的做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我们的法院审案应要采用人大陪审团制度。

  当前我国为了监督司法是否公证,一段时间法院审案采用了人大陪审员制度。其实采用这种制度,来监督司法公正,是有着很大缺陷的,因为人大代表一般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用非法律专业人士,来监督法律是否公证,显然是不适宜的。一般通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个案子审判完了,陪审员就会问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判啊!法官就会回答:根据某某法某某条,该罪犯是怎么怎么判的,关于哪一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是根据惯例和罪犯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来判的,陪审员就会把头直点,噢!是这样判的啊!所以说:采用人大陪审员这种制度,很难起到公正监督司法的作用。

  就目前来讲,我国的这个法律一定的伸缩性,掌握在法庭和法官手里,由法庭或法官这些少部分法律专业人士来裁决,是不能代表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一个侧面的(或者说是缩影),而且非常容易形成司法腐败。而如果采用从人大和政协代表中抽出一些人来组成陪审团,在法庭陪审,把所有的法律伸缩性的那一些问题,及法律没有规定的却又必须要在法庭裁决的一些东西,全部交给陪审团用社会道德来进行讨论裁决,然后再由陪审团代表把裁决结果递交给法官,由法官把陪审团的这些通过用道德裁决的结果,和法官根据法律量刑的结果,一道在法庭向当事人宣布,直接起法律效应,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也非常有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

  例如:我们就拿最近大家讨论比较激烈的,奸淫幼女案(强奸案)为例。某一奸淫幼女案(强奸案)在某法庭开庭,一个由人大和政协代表所组成十几人陪审团参加陪审,辩方(包括律师)和控方(包括律师)各述己见,然后法庭宣布休庭,由法官和法律专业人事根据法律量刑,如:该罪犯证据确凿,犯罪成立,根据刑法某条该判可判三至十年(奸淫幼女从重)。那么这个罪犯三年起步是肯定的,到底是判多少年,法庭将打印成文由法官递交给陪审团集体讨论,由于已经了解了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所以陪审团的所有成员可以根据案情,从社会道德的角度阐述自己的各种观点,最后大家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到底是几年(如:五年),然后陪审团把这个决定递交给法庭,那么法庭在再次开庭的时候就可以宣布,某人,证据确凿,某某罪成立,根据某某法可判三至十年,某某人犯罪性质恶劣,理因重判,但法庭报着治病救人的目的,所以量刑从轻,经陪审团讨论决定,判某某人有期徒刑五年。

  再例如:现在大家经常讨论的,一些歹徒持强凌弱,众多人围观却熟视无睹的事件。受害者如果把这些旁观者推上法庭,那么在现在,这些问题都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法庭无法进行审判。而要是把道德建设法制化,采用了陪审团制度以后,法院就可以受理这个案子了。那么首先原告要有所控告人在场的足够证据,法院经调查属实,法庭法官就可以宣布,对于这些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所以法庭无法作出判决,现在提交给陪审团讨论裁决,那么陪审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及现场的一些具体情况,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进行集体讨论裁决。例如:得出一种结果,当时歹徒人员众多,而且又持有武器,旁观者不适宜对受害者进行援助。或者虽然歹徒没有武器,但旁观者是老人或小孩所以也不适合对受害者进行援助,等等一些其它不能援助的原因,所以旁观者不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再例如:得出另外一种结果,歹徒只有一个人,又没有持有武器,而旁观者又是好几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却眼睁睁的看着歹徒行凶,不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那么这几个年轻人,根据道德,理所应当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对于这些类似的道德惩罚,自然都是以经济处罚的形式进行的。陪审团可以根据法院调查所得的数据(即这些人的经济收入),对这些人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即罚金),关于这个罚金可以不是很多,这些罚金可全部用于对受害者的医疗费和精神补偿安慰费(也可以提取一些用于见义勇为基金的建设)。陪审团的这些决定将由法官在法庭当众宣布,直接起法律效应。这样将非常有利于加强社会道德和社会治安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以充分地体现立法的本意。

  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他们的思维将不会受到一些法律条文的约束,全部要凭着社会的道德来进行决断,而且这些人都是来自社会各界的,结果应该是非常客观的,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社会的效应,才符合了当时的立法本意。而且采用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弥补我国众多法律不足之处,避免因一些法律的不健全而形成的某些死角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是当前我国的一些法律还不太健全,另一方面即使最发达,法律最健全国家的法律,在和社会的实际应用相比,还是有着很多缺陷的。而道德却无处不在,而且我国地域辽阔,这么大的国家通用一个法律,各地的民风和对一些具体事件的道德水准是有着一定的差异的,这个法律的伸缩性,交给各地的人民用他们当地的道德水准来进行量刑,应该是非常客观的,应该是充分符合和体现立法的本意。

  关于陪审团的成员,具体怎么定夺,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但陪审团的成员一定要不是固定的,可以用随意抽签的形式来决断,区法院的陪审团成员可以来自区人大和政协,市法院的陪审团成员可以来自市人大和政协。一个陪审团可以在一个法院,蹲点一个星期,或是十天,一个月,也可以是一个案子,案子结束就解散,具体多长时间可以制定成法律,反正原则是,一个陪审团的时间不能太长,应该是越短越好,而且这些陪审团成员的姓名应该是要保密的。

  而且陪审团应该不会象陪审员那样成为摆设的,因为以前的陪审员制度,是让其监督其司法是否公证,由于陪审员大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即使对法律进行一些学习,但在法律实践中和那些专业人士相比,应该还是相差太远,而且是人单势薄),所以根本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监督。而现在的陪审团是用道德来对其进行监督,道德应该是每个人都有的,特别是有着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大代表。

  而且法院是直接对同一级的人大负责,接受同一级人大监督,况且同一级的人大又有着直接罢免同一级法院院长的权利,何况陪审团人数众多,又是每个人大代表都就机会参加的。所以说陪审团一旦得到通过和实施,决不会发生象陪审员那样只是个摆设。

  而且人大是立法机构,而立法是要以道德及社会实践来做参考依据的,人大代表广泛的参加司法活动,并用道德对其进行衡量和监督,并取得一手资料,这将非常有利于我国今后的很多立法及法律修改工作的完成。所以说:人大代表陪审团的建立,可以在有效监督司法腐败的同时,也为使我国今后的立法,向更加客观,合理,实用和健全的方向发展奠定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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