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据《新京报》11月11日报道,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份,多家媒体报道“信访排名制度取消”的消息:“自今年3月至今,暂未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但官方对此消息未作任何回应。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制度总称。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1995年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从一般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将其定位为对公民诉求“转达和转办”的途径。现行《信访条例》由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它废止了旧条例,并将信访职能扩大为沟通、调节、监督、救济等。
《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由于上述规定中提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最终,就选择了排名的形式进行通报,因而各级信访部门开始了“信访排名”。比如国家信访局每月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排名的先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此后,这一指标又逐步异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即所谓的“一票否决制”。
地方政府将信访排名视为对政绩的一种压力,因而不惜采取截访手段,侵害了上访者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矛盾与冲突,损伤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还劳民伤财,各地对此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
在考核指挥棒下,基层干部无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这种压力又以不同方式,转嫁到访民头上,引起一种社会问题:表现之一,每逢重大节日或会议期间,各地基层政府便如临大敌,把正常工作放到一边,将干部分成若干小组,专门对付上访“钉子户”,此所谓“盯访”;表现之二,平时派人驻守省城、首都,一旦掌握有本辖区访民出现,立即采取各种手段截留、遣送,此所谓“截访”;表现之三,对那些老上访户,动辄以非法暴力手段抓人、拘留、关黑屋,此所谓“抓访”。种种做法,既耗费大量财政资金(据媒体报道,近六七年以来,湖南基层政府花在唐慧一个人身上的公共财政已达上百万元),也对政府公信、法治建设也造成了巨大伤害。2012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村民,因煤矿采空区赔偿款和占地等问题赴京上访。该镇政府接访人员委托社会闲杂人员接回上访村民。返回途中,受委托的闲杂人员与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被打致昏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