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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美滋行贿,该当何罪?

2013年10月16日 09:22:34 来源: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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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公布了“第一口奶”问题调查结果。经查核实,2011年以来,天津全市共有85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16人违规接受多美滋公司费用,向新生儿和婴幼儿家长推介免费使用多美滋奶粉。(10月15日中国广播网)

  天津市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罚,大快人心,不过,我想说的是,受贿有罪,那么向医生行贿者,该当何罪呢?笔者认为,更应该治罪。

  不要把医生与护士当圣人,面对诱惑,陷进去,虽然不对,虽然职业道德失落,但也是人的自私贪婪本性导致,问题是,如果没有这种诱惑,他们就不会陷进去,因此,当我们在惩罚贪婪者的时候,更应该惩罚那些诱惑者。

  一方面,多美滋公司推销这样的产品,是一种恶性竞争,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律,应该追究其破坏市场和谐秩序的罪责。

  一方面,多美滋公司诱惑医生或者护士,是破坏医生护士形象,是引导丑陋社会风尚,应该追求其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罪责。

  同时,多美滋公司把魔爪伸向刚出生的婴儿,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侵犯了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权益,应该追究其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罪责。

  受贿者有罪,行贿者更有罪,追究行贿者的罪责,迫在眉睫。追究他们的罪责,一方面可以震慑其他企业,引导他们不行贿,科学竞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一方面也可让自身汲取惨痛教训,再也不走外门邪路。同时,还可以提醒其他企业,如果发现行贿竞争市场的现象,要进行举报,让其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一口奶”真相出炉,我期盼对“第一口奶”争夺者进行严惩。

  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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