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走红 节目创意频被复制 权威律师解读 “节目宝典”应受法律保护
抄袭爆红节目 或涉不正当竞争
几位导师背对着选手,听到能感动自己的有特色的声音就会将椅子转过来面对选手,喜欢哪位选手就会狂拍眼前的按钮……
这些画面,对于喜爱《中国好声音》的观众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不过,大家也很快发现,盲听盲选、转椅子、亮灯或拍按钮等,已成为了时下很多娱乐节目的常见手法。
成功的电视节目可以复制吗?这种复制究竟是模仿还是抄袭?优秀节目的创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观点
娱乐电视节目 要成功有秘籍
专门从事影视娱乐传媒及版权产业法律服务的权威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承载了创新表达内容和形式的电视节目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购买一个国际电视节目时,除了一份动辄几十页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外,更有一套长达数百页甚至上千页的“节目宝典”,这是详尽完备的电视娱乐节目策划、运营、制作与传播手册, 是决定节目成败甚至节目是否能赚钱的“武林秘籍”。
“节目宝典”是娱乐电视节目的竞争力所在,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核心应当是“节目宝典”的特许使用权和摄制权。
“节目宝典”核心 属于商业秘密
王军律师说,节目模式是被抽掉了表达元素和内容的节目规则、商业方法,如《中国好声音》的“盲听盲选”、《超级女声》的“PK赛制”等,并非有形实体表达。
因此,对节目模式本身不能直接给予著作权保护,这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同,也有效避免了创意垄断和竞争妨碍。
但将构成“节目宝典”重要内容的节目定位与理念、节目规则、参与者选拔指南这三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是首要策略,可以确保原创者的市场先入优势。
而节目公开播放后,上述三项的细节内容仍要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以保障原创者的市场竞争优势。
独创性内容 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军律师认为,目前,国内娱乐电视节目的一大通病是创新力差、简单模仿,看到你转椅子效果好,我也跟着转椅子,由此诞生了大量品质不足、似是而非的“类生节目”。
以《中国好声音》为例,“盲听盲选”是导师选歌手的核心游戏规则,而“转椅子”则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这些创意让人印象深刻。
王军律师说,娱乐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其独创性内容完整、具体地表达了节目的整体性创意和思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节目中可以被单独使用和清晰识别的创新元素,如舞美设计、化妆、道具、文字脚本、音乐等,均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
原创节目脚本类似于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包含了节目主持人串场词、嘉宾台词、场景、节目串联及镜头语言的文字表达,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没有法律障碍。
对于体现节目独特表现力的元素(如节目名称与标识)可尝试版权登记,为争议中的维权提供初步证据准备。
爆红电视节目 属于“知名商品”
王军律师认为,已经充分获得市场知名度和观众认知度的电视节目可以被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下的“知名商品”。
同时,娱乐节目中所特有的舞美、置景、舞台设计可以视为这一商品的“包装、装潢”,如果同业竞争者冒用、翻版娱乐节目的舞台表现,导致观众误认为两档娱乐节目源于同一个制作团队或同样的节目授权,则构成商业混淆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权益。(记者 汪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