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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自辩光大证券乌龙事件 被指未谈及要害

2013年08月26日 08:42:39 来源: 金融投资报

  8月25日15时,上交所2013年第十六次媒体通气会暨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召开,其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在上交所官方微博上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不过,因时间关系,包括《金融投资报》在内的多家媒体的提问,并未在上交所官方微博上得到一一解答;而事后,有媒体表示:“上交所的回答太官方,没有切中要害,只谈了事件发生当天发生了些什么,没有谈到大家关心的如何处罚光大证券的问题,有点让我们失望。”

  问:为何不临时停牌?

  答:因证据不足难以考证

  25日15点,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在官方微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引起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与踊跃发问。

  当问及发现交易异常后,交易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时,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上交所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正如前面介绍,光大证券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问:为何不发提示性公告?

  答:事发突然 证据尚未落实

  被问及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时,新闻发言人回答到:“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新闻发言人说,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上交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上交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

  新闻发言人表示,事实上,直到收盘后,上交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上交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问:为何不取消交易?

  答:综合考虑的审慎决定

  被问及为什么不取消本次“乌龙指”事件的全天交易时,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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