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网上发布会详解光大证券“乌龙指”
定性“首例极端个别事件” 买者自负难获赔偿
8月25日,上交所在新浪和腾讯微博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回答媒体疑问。发布会上,上交所将光大证券“乌龙指”定性为“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
据上交所发言人介绍,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之后,并没有出现借助ETF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上交所发言人还针对此次异常交易过程中,没有取消交易、临时停市等措施作出解释。同时表示,因“乌龙指”事件而做出交易决定的投资者适用“买者自负”原则。
后续跟踪:光大未减持相关股票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所涉及的业务主要是ETF套利交易和股指期货做空。“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中金所对光大证券自营业务股指期货交易采取限制开仓措施。但是,对涉及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套利交易业务并没有采取限制措施。由此引发投资者担忧:光大证券是否会借助ETF变相实现卖股票?
上交所方面表示,截至上周收盘(8月23日)未发现减持行为。上交所发言人指出,光大证券于8月19日开市前承诺,公司在制定并公布处置方案前,不会减持因“8·16事件”而购入的股票。此后,上交所对公司相关证券账户进行了重点监控。截至8月23日(上周五)收盘,公司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同时,上交所还表示将继续严密监控公司相关证券账户,督促公司自觉履行承诺。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背承诺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维持交易:合乎法规符合国际惯例
“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不少投资者因为盲目追涨导致损失。市场上也有人认为应当取消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上交所维持了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上交所发言人称,没有取消交易,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一方面,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并没有适用于取消交易的情形。而我国《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
另一方面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且在实际操作上,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从海外主要市场的经验来看,主要市场针对“乌龙指”事件处置,采用“买者自负”原则的居多。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
临时停市:无法可依且必要性不足
在“乌龙指”事件中,上交所并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引发部分投资者的疑问。对此,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解释认为,之所以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是因为法律依据不充分,且缺乏市场必要性。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乌龙指”事件是否适用于以上规定,存在争议。
上交所方面关于临时停市的规定称,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显然,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从这两方面综合来看,临时停市缺少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此外,上交所认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市场必要性不突出;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上交所:加紧研究“T+0”
被问及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时,上交所表示通过此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上交所称,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市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南方日报记者 贾肖明 实习生 周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