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民意
职工逃生演练须每年一次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逃生演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3日清晨,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消防设施不通、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逃生演练。
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意见稿还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温如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