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管有效性低下,本身就表明国资国企改革的不彻底、不到位或不完善。那么改革的深入进行,应当从哪些方面推进?
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国有企业监管有效性低下,本身就表明国资国企改革的不彻底、不到位或不完善。因此,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消除各种不利影响和瓶颈制约,不断推进分类监管。
一、推进国有企业立法改革
尽管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已将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但对于科学分类监管体制中有待解决的根本问题仍规制不清晰。因此,首先要加强相应的立法改革。
首先是《公司法》的建立和修改,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企业立法体系,但是立法改革不够彻底,传统的以所有制标准建立的立法体系依然存在,《企业法》和《公司法》双轨体系交叉,体现为国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法律规范的冲突性,导致国有企业法律适用混乱及经营行为规范欠缺;
其次,国有企业的分类监管规范应有法律标准分为不同形式,形式选择应当取决于提供产品的性质、定价机制、国有资本配置方式及发展目标的差异性。所以,从法律上看并不存在独立的“国有企业”,而是表现为多种企业法律形式: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属于特殊企业(属于公共或公益型企业),其他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一般企业(属于商事企业)进行规范。对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共企业,应该进行专门立法。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则应该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发挥股权管控作用实现相应的社会经济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营运效率。
国外对国有企业法律分类规范一般包括三种。一是由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构成普通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二是根据法律或规章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是公法人。三是政府控制的商业公司,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公司没有区别。同时,行政垄断型国企往往是政府掌控经济的工具,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建立和完善对垄断国企使用社会资源的监管制度,重构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垄断国企监管法律框架也是立法改革应尽快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存在的另一类法律,如电信法、铁路法、邮政法、航空法等,依法监管垄断国企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最后,应该完善《组织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各级政府建立向人大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和监督制度常态化,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保障国有资本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
二、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
从中央政府管理层面来看,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监管体制,资源配置分散,经营效率低下,尤其是部属国企的情况更差。还有包括铁道、邮政、烟草、民航局等部门所属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所属金融企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所属军工企业等,监管体制和机制也都未健全;从地方政府管理层面来看,在政府政绩以经济指标为导向的刺激下,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有加强趋势。《企业国有资产法》架设的法律框架远没有落实。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规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以及出资人机构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
(1)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
(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
(3)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政府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其进行公共管理监督,同时政府政务行为也受社会的监督。
(4)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政府应当成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环境条件的责任主体,例如维护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
(5)出资人和被出资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的企业依法、依章程行使出资人权益,实施出资人监管职责。
三、监管机构转化职能的改革
国企实行分类监管要以“两个转变”为必要条件:一个是以服务民生和提供公共产品为主要职责的政府职能转变,另一个是国资管理机构真正以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转变。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改革,要严格依据国资监管法律法规改革监管机制,破除现行沿袭政府机构直接管理企业的种种陋习,创新科学分类方法,按类推进各种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模式。
(1)对市场竞争类型的国企按《公司法》股东职责监管:一是遵循商业运作规则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作为“治理核心、决策中枢、责任主体”的战略型董事会;市场选择、高效执行、创造价值的经理层;出资监督、依法检查、促进整改的监事会。构建国有企业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发展动力机制;国资管理机构对董事会绩效评价要以资本权益的增值性和资本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为重点,并可以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增强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二是按照资本收益原则由董事会实施资本价值最大化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强化股东收益、投资回报和价值最大化的理念,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优胜劣汰”机制。三是贯彻优化战略布局原则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进行分类评价和导向,促进国企改革重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加速流动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2)对公益型(或特定功能型)国企的监管,可借鉴国外经验的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出资、政府经营。国企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经营状况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国家出资,项目由财政支付或补贴,企业则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监管财政资金安全、项目质量和营运效率。监管方式之一是按照《公司法》,政府部门可推选代表人选依法进入公益型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出任的董事或监事,除了履行法定的决策和监督职责外,可以由章程规定专项检查公共产品供应量、产品标准和服务质量、制造成本和价格等内容的特别职责。方式之二是在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监管规范的条件下,可引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和“BOT”等以协议约束的监管机制,以吸引和鼓励非公资本共同参与公开公平的竞争,促进国有企业通过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同台竞技提高营运效率。方式之三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还可以采用政府审计、专项检查、第三方独立评价等社会和外部监管的措施,对公益产品的成本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成本摊销,合理核定费用,公益型国有企业的财务账目应该向社会公开,促进企业经营效率和水平。
(3)混合型国企是公益型和市场型国企的混同,大大增加了分类监管的难度。但是混合型又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大量存在的。国资管理机构要推进分类监管,对直接监管第一层面出资企业属于混合型的,可以依据权重法确定主要业务板块的分类依据,选择相应的监管模式,同时对不同业务板块的评价和考核要建立“防火墙”,并明确其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向。对混合型国企所属子公司有存在混合型情况的,要以“企业内部不得同业竞争”为原则,限期通过改革重组予以清理,形成混合型国企分类分层分业为特色的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