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视地域年龄性别不同加收团费赚取"返点"引热议
有消费者反映因人收费的方式是典型的歧视,人人都有旅游的权利,旅行社凭什么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这实质就是旅行社变相宰客,谋取暴利的一种手段。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和歧视,专家认为或许不涉嫌欺诈,但一定不合法。
包华:如果在签署旅游服务合同的时候,明确告诉消费者因为你超过56岁,或者因为你不满24岁,需要加收500,那就是事先告知,不涉嫌欺诈。但是拿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来区分的,这种区分方式我认为不恰当。
郑传锴认为即便旅行社把这个提前加价的情况告诉游客,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郑传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并且是不合法的。即使对某一个消费者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本身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现在的行业竞争过于的激烈,导致旅行社频频出此下策,那么旅行社是不是只有带着游客去买东西从中获得“返点”才能获取利润呢?这个成了他们支柱的利润点了,会不会是导致目前我们所看到的乱象的一个根结的问题呢?
包华:如果没有“返点”或者“返点”很少的话,确实很多旅行社是要亏钱的,它的根结是因为团费很低,甚至入不付出,但是这样的一种所谓价值战的方式其实是最原始、最简单最没有技术含量的竞争方法,我认为旅游行业完全不适合价格战。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们很多的旅行社推不出来不同的产品。
郑传锴:换一个角度说市场还没有真正成熟起来,真正有能力选择这些好的精品线路的,或者说非常完善服务的消费者还是少数。
旅游行业的乱象一直没有特别理想的改观,那么低价格是不是会必然带来低档次的服务质量呢,包华认为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包华: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作为一个企业经营收益或者盈利是唯一目的。旅游本身是一种感知的收获,而这种感知收获可能是在点点滴滴中形成的,比如住的酒店是不是日常服务好,实际上感受是通过每一份钱去换取的,而不是通过所谓集团采购的方式来进行成功降价的。
旅行社能不能把不同产品的标准体现在旅游合同里面,把内容约定清楚,就是说如果是购物团就利益购物团的旅游合同如果是纯旅游合同就立相应的合同呢?
郑传锴:实际上这种做法应该是可行的,我们在合同条款里面把具体的行程明确下来,并且由旅行社给消费者做一些承诺,一些书面的承诺我觉得是完全可行的,问题就是如果是敢于作这些承诺的,或者敢于明确签署这些合同的旅行社都是大旅行社,他的团费不一定能够便宜下来。
对于行业未来的发展或者这个行业未来更加健康良性的发展,包华认为要从两方面优化。
包华: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行业本身还是要做差异化,如果别人能做的事情你也能做那么你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各个旅行社应该把差异化作为大型体制去考量。第二个是相关的职能部门尤其是从给消费者的一些指导性的建议上要给出职能性和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