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新华网上海11月30日专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就《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加上先期公布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上交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项业务规则分别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妥善的制度安排。在起草过程中,上交所立足于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一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退市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对新退市制度推出前的已暂停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安排,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保证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
上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具有完整的市场架构,具备一般市场的基本要素,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服务、行情披露、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转让行为监督、权益分派等。
为防止市场炒作,《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
上交所《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主要是根据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组织架构所对应的事项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服务对象仅限于退市公司。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
在转让规则方面,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规定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其股份挂牌转让的场所: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按照重新上市的阶段,分为总则、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审核与决定、重新上市安排、信息披露以及附则等六章。这一制度使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透露,本次发布的三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结束后,上交所将及时整理汇总并合理吸收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制订正式发布稿。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拟与此前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拟定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一并对外发布。
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建立起从公司股票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和退市股份转让等环节,再到重新上市的相对完整顺畅的退市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