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比例上,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且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要求,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资质。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制定了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同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本报记者 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