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不动产投资遵循“三不准” 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明确
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中,《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险资投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同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险资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保监会8月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比例进行规定。此次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是其配套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险资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此外,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