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起诉书显示,黄光裕在“中关村”股票上进行内幕交易,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达3.09亿余。
认定非法经营罪适不适合
专家认为,黄光裕非法兑换8亿多港币,当属非法经营罪
在黄光裕案一审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方圆律政》杂志、中国律政网于6月16日展开研讨,与会专家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等,共有7位。
研讨会的焦点围绕黄光裕被认定非法经营罪展开。根据研讨会当天的记录,张泗汉等专家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内容很宽泛,黄光裕的非法买卖外汇属于非法经营的范围。
不过,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昨日则表示,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法定罪,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和国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其前身是投机倒把罪,而黄光裕所涉的非法买卖外汇属于该罪的一种。
但具体到本案中,阮齐林认为,2007年国家的外汇牌价和市场交易价基本没有差别,在外汇指定交易场所外私下买卖外汇的刑罚必要性已明显降低,因此黄光裕利用地下银号买汇还赌债的危害性,与其说在于非法买卖外汇,不如说在于8亿多巨额资金的非法活动。
对于专家研讨会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司法机构独立审判,专家研讨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审理。(记者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