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了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1001厂项目”)土地手续一案。公开资料显示,御海公司开发1001厂项目时,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80%权益。
8月20日,本网独家刊发“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报道后,引起各方极大关注。22日和23日,华远地产连续两日连发声明和公告,表示伪造公文事件与其无关。然而,媒体和公众对其的质疑却并未因为其发布的“澄清公告”而消除。
华远仅是“一家之言” 应有“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23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的事情是其事后才知道的,而且“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对于华远地产的公告,1001厂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红骥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华远地产阐述的理由仅仅是一家之言,自己的理解并不一定就是最终结果。” 钱红骥说,基于《担保函》本身和国土部认定的事实,华远地产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何雁明教授对《华商报》表示,即使华远地产的确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其身为问题公司大股东,肯定有内控制度,理应负有监督的职责,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至少应有间接连带责任。
“任何公司高层,对旗下公司的重大决策或变更,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汇报给最高决策层。这是难以置信的。”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常务理事陈真诚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评价此公告时表示,“不管报不报、披露不披露,只要是造假发生在其股权转让之前,就脱不了干系。”陈真诚说,华远的行为不排除是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为避免事情闹大而采取的丢卒保车的策略。
华远信息披露再被疑
华远的澄清公告显示,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公告还披露华远地产正因此事惹上了官司,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以上两项事件华远地产为何当时没有公开披露呢?华远均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披露为由作为解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事件是否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兰才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