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融危机不仅是监管层面的问题,金融机构自身的治理,也是重要原因。金融机构治理的两大特殊性在于:第一,金融机构规模庞大,任何单一股东的话语权都显得微不足道,加剧了内部人控制倾向。新法案只是允许股东对管理层薪酬和“黄金降落伞”计划进行“不具约束力”的表决。第二,与普通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系统性风险,深谙此道的金融机构高管往往会挟持公众利益,而这一“大而不倒”的经典难题并未得到解决。新法案只是要求没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政府挽救倒闭金融机构的成本,此举不过意味着救助成本从纳税人身上转嫁给大型金融机构的股东而已,对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效果不大。
简言之,美国的金融改革法案宽泛而不深入,野心勃勃地试图解决很多问题,但对一些根本性的体制症结(例如内部人控制、大而不倒、评级机构独立性)却虽有触及当并不深入。而且,法案并非内容越多越好,过于繁琐的监管和审查,不仅会降低金融效率,也会创造新的寻租空间。(刘胜军 作者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