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遇阻力“流产”:确保公积金安全?
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
2009年6月中旬,《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讨论稿)被公之于众,包括“职工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保留半年缴存额”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制度设计,却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不少广州市民担心因此打乱还款计划,跑到银行排起长龙提取公积金。广州市公积金管委会不得不作出暂缓实施相关政策的决定。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安全,成为这一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实施“公积金看大病”政策必须有一整套配套措施,确保公积金安全,毕竟公积金数额巨大,牵涉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公积金实际的运作中,需要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购买一定的国债用来支付居民存储公积金的利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贷比超过百分之七十就有风险。
对此,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相关实施细则较为具体,目前该政策的运行较为顺畅。广西对缴存余额的限定较为宽松,办理非销户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则上只需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