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的管理办法针对相关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在协作监管方面,银监会与保监会于去年1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双方对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备忘录明确了监管主体和两个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配合,确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程序,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了监管约定。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行业传递,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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