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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应提交成本报告
2008年07月14日 21:56:31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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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的公告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入原文阅读>>>

==有关《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解读==

     官方规定价格听证参加者中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3

    办法明确,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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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人履行的职责包括: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会报告。     

    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等构成。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办法还列举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政府人员组织价格听证时若玩忽职守将担法律责任

    办法也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提交成本报告

    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方案可以由定价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二)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三)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四)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五)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本部门提交的定价听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政府定价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办法在第五条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明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九条要求,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则要求,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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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屈绍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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