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0年来金融改革取得了五大开创性成果:建立了相对健全、竞争比较有序的市场金融体系;以多种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为主体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较为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等。尽管成果显著,但金融改革仍滞后于经济改革。因此,我们还要通过树立“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金融改革观、把金融结构优化置于优先地位的金融发展观、金融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协调并进的金融开放观,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起步的金融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了30个年头。全面总结30来我国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并探求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对策,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0年金融改革取得五大开创性成果
金融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金融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是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会制约和牵动着其他要素市场的改革,而且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的进程与成效,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会影响到经济改革的最终成果。
从我国30年来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建立了融资规模庞大、结构相对健全、竞争比较有序的市场金融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达到了相当程度。
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使市场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
30年来,在金融改革的强力推动下,金融市场的创新措施层出不穷,各种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市场结构逐步优化,一个涵盖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于一体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形成。
由于各种要素市场发展都要以资金作为媒介来推动的,因而以融通资金为己任的金融市场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枢纽和核心。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使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得以确立,并成为推动经济、金融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投融资渠道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大大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强。
第二,建立了以多种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为主体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实现金融宏观调控的间接化,使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调控的基本方式,主要是以信贷计划调控这种带有强制行政约束力的直接调控。信贷计划,既是国家管制信贷规模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计划配置金融资源的一种工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的调控就必须摒弃计划管制,实行以金融市场为基础的间接调控,注重发挥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各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的作用。
1996年,我国取消了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在金融调控间接化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利率对金融运行的政策调控功能也明显强化。
除了存贷款基准利率外,目前我国利率体系中的其他利率都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从而大大增强了利率对资金稀缺和政府政策意图的反映程度。随着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日益提高,利率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度关注的金融指标之一。其中,市场与公众对利率变动的预期,已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行为和资产价格。
随着近年来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金融当局的利率调控技术也相应改变,即由过去单纯注重利率水平调整转变为利率水平调整和利率结构变动并行,利率对经济的结构调整功能也凸显出来。
第三,建立了由央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组织结构多样化是我国30年来金融改革的重要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内部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演进与优化的产物。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其原有的经营业务交给同时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这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和二级银行制度的产生。这是我国金融组织创新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
面对“入世”后外资银行进入可能带来的严峻挑战,从1996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开始提速。通过注资、剥离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建行、中行和工行相继完成“股改”并上市,农行的“股改”现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中坚力量,其股份制改革既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
随着金融改革所引致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纷纷设立并获得了较快发展。
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提供了必需的组织保证。
第四,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伴随30年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进程,金融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设,使我国形成了与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架构。
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行政监管手段的作用被逐步弱化,经济监管手段和法律监管手段的作用显著增强。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行国际上通行的五级分类考核制度,按“巴塞尔协议”要求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和风险监管,诸如此类的监管措施的推行,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在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靠拢。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法制建设步伐也在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必需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大。
第五,金融对外开放迈出重要步伐,我国金融的国际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金融改革是推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助推器和加速器,金融对外开放的进程与金融改革进程息息相关。
在我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即将兑现“入世”承诺的情况下,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银行参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金融业务向外资商业银行全面开放、大量合资保险公司面世、QFII基金设立且规模逐步扩大等一系列金融对外开放措施,使得我国金融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家庭。
一方面,金融对外开放可以使我们学习外资金融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将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置于同一竞争平台,使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
30年金融改革使我国的金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金融资产总量大幅度增长,金融结构日趋健全,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显著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大大增强。
30年来的金融改革,为处于经济高增长阶段的我国向“金融大国”和“金融强国”迈进,奠定了坚实和厚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