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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更名“企业国资法”
2008年06月25日 08:17:3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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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有资产法草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纳入调整范围。

    当最高立法机关面临扩大国资法的覆盖范围还是更改法名的矛盾时,选择了改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二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在不调整法律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更名为更符合草案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并未将所有国有资产都纳入调整范围。

  “大”“小”国资法之争

    这部历时15年艰难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的法律草案走过的是条充满争议之路,“大国资法”“小国资法”即为争议之一。

    一审草案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石广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起草过程中发现,如果搞“大国资法”,第一搞不出来,第二搞不好,搞出个四不像也不解决问题,最后的共识就是搞“小国资法”,具体讲就是经营性资产。

    但是,作为一部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该法“名实不符”的问题在审议中被集中提出,石广生在作草案一审说明时表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中占较大比重,故将名称定为国有资产法。

    “名实不符”国资法改名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国资委主任莫德旺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亦提出尽快出台国资法的议案,他倾向于将行政事业性国资和资源性国资纳入调整范围,若不纳入,则建议改名。

    对于国有资产法草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国有资产的范围很广,而从草案有关规定看,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他们建议,对本法的名称再作研究,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适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国有资产,截至2006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29万亿和12.2万亿,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为8.01万亿元和5.31万亿元,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此次国资立法旨在着力解决国资流失问题。(杨华云)

    ■ 审议焦点

  国企董事长可兼总经理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关于国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廖文静 摄

    为防止出现对国企“一把手”权力制约不足出现一人说了算的问题,国资法一审草案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在该草案一审后,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并建议对该规定再作研究。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在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后认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但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故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法律委并提出,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草案二次审议稿据此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国企“儿子”也需加强监管

    国资法草案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立法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草案一审稿第五章对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作了规定,涉及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资转让等多个可能产生国资流失的环节。

    全国人大法律委介绍,一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资流失的情况不少是发生在子企业。

    对此,他们建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第五章规定的相关规则,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回应,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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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萌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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