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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震灾:保险公司何以应对
2008年06月05日 08:05:5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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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灾对保险体系提出新课题

    ●应研究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

    ●借鉴国际经验发行巨灾债券

    ●需做大量基础工作循序渐进

    汶川“5·12”大地震给四川等省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遗憾的是,虽然大部分寿险公司没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但地震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因为保监会在全国统一规定,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地震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这对我国的保险体系是个挑战,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质疑。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如何增强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呢?国际上有没有好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巨灾债券,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债券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最主要的形式。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一种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保险衍生产品,是指将巨灾风险作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大体可分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笔者认为,现在探讨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为时尚早。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探索,应该从比较简单的巨灾债券开始。

    巨灾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直接参与方包括:巨灾债券发行机构、分保公司、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等。其运行机理是:

    巨灾债券发行机构与分保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接收分保公司的巨灾风险及相应的再保险保费,开发巨灾债券产品,包括约定期间、致损事件和债券利率等;巨灾债券发行机构通过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购买巨灾债券后,发行机构将所得资金存入一个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在使用发行机构存入的资金时,主要投资国库券等低风险产品。

    在约定期间内,若没有发生致损事件,巨灾债券发行机构将存入信托机构的资金收回,并按照约定的债券利率支付投资者投资收益,同时交易终止。在约定期间内,若发生致损事件,发行机构将收回存入信托机构的资金,提供给分保公司,用作投保人的部分赔偿金。赔偿完成后,发行机构将剩余的资金偿还给巨灾债券投资者。

    当致损事件发生时,发行人也就是分保公司,可以免除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券甚至免除全部本利。这就意味着,当致损事件严重时,投资者将可能得不到任何利息,甚至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补偿,巨灾债券的收益要比普通债券高。目前,国际上巨灾债券的平均收益率在7%左右。

    借助证券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可以增强分保人和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目前,美国发行的巨灾风险最多。2000年,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也作为巨灾风险的发行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了3亿美元的巨灾债券,有效地减轻了其对美国的飓风、加州的地震和欧洲的暴风雪等巨灾承担的风险。瑞士再保险指出,目前巨灾债券市场还不成熟,有着巨大的上升潜能,预计到2016年巨灾债券市场将增至300亿至440亿美元。

    当然,发行巨灾债券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比如测算巨灾损失概率,构建巨灾风险指数;建立资信评级机构;设计巨灾债券的期限结构和触发机制;加强专业研究,培育专业队伍;等等。另外,巨灾债券联结着保险和证券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的过程,也就是保险市场风险向证券市场分散和转移的过程,这需要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并具有相当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还要有一批风险喜好者。而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目前在国内发行巨灾债券还存在法律障碍,比如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税收优惠等,所以笔者认为,探索巨灾债券宜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可考虑首先由中再集团牵头,各保险公司参与,在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等经济自由区建立巨灾债券发行机构,面向全球发行巨灾债券。这样作也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简化发行手续和方便投资的目的。巨灾债券的自留损失要尽量高一些,初期可选择本金保证型,不要让投资者感觉风险过大,否则难以吸引投资者。在国外积累经验后,再到国内证券市场发行。(高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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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庆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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