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需要,《细则》将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这两类行为,也列入会员应当重点监控的范围。在监督这些交易行为时,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证所。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见A6版),以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该《细则》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和制度安排围绕促进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这一主题展开。其中,根据市场需要,《细则》将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这两类行为,也列入会员应当重点监控的范围。在监督这些交易行为时,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证所。
根据《细则》,会员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会员还应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细则》要求会员重点监控被上证所列为限制交易的账户,以及最近一季度被上证所列为监管关注的账户,并于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查阅交易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细则》还指出,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上证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据悉,上证所会对会员遵守和执行《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会员违反实施细则的,交易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记者 王璐)
规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 上证所提四方面要求
《细则》完善了上证所会员自律管理业务规则体系,是与本所《会员管理规则》配套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具体的业务细则。
《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三个:一是发挥会员在本所证券交易自律管理中的作用。《细则》明确要求会员承担起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二是实行证券交易自律管理关口前移。本所会员直接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形成经纪业务关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最有条件引导投资者依法从事证券交易、及时发现制止异常交易行为;三是及时化解因客户证券交易而发生的矛盾纠纷。会员处于市场一线,有条件首先妥善化解客户因为证券交易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理顺投资者的情绪,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