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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2008年05月07日 18:51:24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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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3月17日

中国证监会新规严禁借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

    日前,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布了两备忘录(全文
见C4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重大事件间隔期、股份来源、如何提取激励基金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行为。这表明今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将更加严格。    

    备忘录明确了股权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同时,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另外,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证监会连发两道“金牌” 要求从严审批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

    □行权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

    □无特殊原因不得预留股份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焦点解读:上市公司重大利好公布前突击激励被叫停

    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资助激励对象行权问题,备忘录予以叫停。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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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潘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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