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其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工作目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农村人口的家庭财产性收入无疑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点。2008年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重要举措和创新性的发展思路,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产,不仅是“养家糊口”的生产要素,也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因此,明确农民财产的法律地位首要的是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创造条件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从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从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还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0-2006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90%,说明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巨大。但从绝对额看,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100.50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主要来源耕作和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
“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现实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制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
1.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是保护土地财产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条件。在工业化、城镇化新阶段,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大,但并未为农民带来多少收益。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7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72.39%的专家认为,使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据调查,中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91%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但这一级组织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为此,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
2.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条件。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务。比较典型的模式有广东南海模式、江苏苏州模式、辽宁辽中县模式、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模式等。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公司,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村民可以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以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以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实现了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新的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和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