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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二道“金牌”再为国企股权激励立规
2008年04月26日 10:58:43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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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补充意见近期将出台,旨在加强业绩约束,同时设定期权收入封顶上限——

    记者日前获悉,继2006年国资委出台两个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之后,国资委对于上述办法的补充规定近期即将正式出台。

    补充办法要求企业在规范治理结
构的基础上,对股权激励的授予和行权要有相应较高的业绩指标,并提出了要在同类型企业和行业设立对照坐标。同时还设定了期权收入封顶的上限,即期权收入不得超过年度薪酬总收入的50%。

    在不久前结束的央企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就曾表示,在目前阶段,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相应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因此股权激励还不具备普遍推开的条件,只能在有条件的企业逐步试点。

    他坦承,从试点情况看,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因此,国资委尝试建立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公示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拟定了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的补充意见。

    据了解,补充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约束条件,并增加了行业或企业对标的内容。事实上,在近期得到国资委初步认同的几个方案中,上述思路已可见端倪。

    据悉,最近公布的央企激励计划大都加入了授予或行权的业绩条件,并提出了行业标杆企业对比的概念。合益集团高管薪酬事业部总监刘明告诉《财经》记者,这些条件都体现了国资委未来对于国企高管薪酬的关注方向。

    近期按照新规公布激励办法的企业包括中化国际、中粮地产、烽火通信、海油工程。其中,后三家企业的方案已在国资委网站进行了公示。

    例如,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98,下称烽火通信)董事会已经决定授予公司高管及技术骨干256.2万份烽火通信A股股票,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5%。方案同时规定了授予和行权时的业绩条件,且包含了同业对标。

    方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烽火通信必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本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年度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等于8%,并且本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5%,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此外,方案还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6%,2009年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7.2%,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8.2%,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10%,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当年平均业绩水平的较高者等。

    据美世亚洲区高管薪酬和股权激励咨询业务总监郑伟介绍,同业对比可以剔除参考业绩指标中的外部因素,在国外也采用,但为数不多。这主要是因为对比公司的选择有难度,比如一个行业的龙头老大怎么办?或者三四年后,对比公司是否还存在,还具备可比性?考虑到很多大型央企的业务十分多元化,难度更加大。

    此外,针对央企和非国资委直管的地方国企的激励方案仍有差异。对此,国资委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我们没有打算要求所有的企业都执行我们的标准。实际上,它并非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办法,只是权宜之计。”国资委的想法是对央企提要求,对地方国企则以建议为主,“国资委原则上只关注方案的合规性,进行一般的备案。”熊志军说。(《财经》记者 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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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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