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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季报财务指标变动逾三成需说明原因
2008年03月29日 08:12: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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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事宜

    沪深交易所今日分别就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发出通知明确,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根据均衡披露
的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公司披露季报,深市主板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季报。沪市一季报披露预约表昨日公布,日照港和金宇集团将于4月8日率先披露一季报。

    上证所要求,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此外,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已履行完毕且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除外。

    深交所对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股改特别承诺及其履行、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证券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的披露作出规定。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中小板公司应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在季报中对2008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上半年业绩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记者 吴铭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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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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