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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工资增长有望协商确定
2008年03月09日 10:39:2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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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到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很振奋,“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前天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

    有专家表示,如果《工资条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就会成为一种工资形成和增长的机制。

    政策发布

    >>关于草案进程 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据张小建介绍,目前《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经完成,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征求各方意见。“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工资条例》属于法律体系中第二个层面,即国务院法规。”

    当被问及《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时,张小建说,我国制定法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由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为了将其具体化,需要国务院出台条例法规。另一种是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推行政策的实践,等时机成熟再进行立法。《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便属于后者。

    >>关于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通过协商共决

    对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张小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将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写入《工资条例》。“我国将稳步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法律化,职工工资水平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谈判确定。”张小建说,由于我国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工资集体协商需要逐步推进。

    >>关于社会推广

    将建行业性集体协商制

    近日有媒体称,五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将覆盖所有企业。对此,张小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社会推广并不是指每一个企业都要单独进行集体协商。”张小建说,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

    >>关于政府作用

    协商中政府将沟通指导

    当谈到政府在工资形成和增长机制中的作用时,张小建说,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进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协调、沟通和指导。“政府不会干预、制定企业具体的工资水平,我们只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能低于这个工资标准。”张小建说,政府还将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指导价,希望不同行业的企业根据市场指导价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专家说法 条例将促建工资增长机制

    据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介绍,《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工资条例》草案将用来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权益,促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职工应通过工会主动协商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杨宜勇研究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方向。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阶段性供大于求,很多企业压低一线职工的工资。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可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在微观层面规定企业的工资,只能通过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解决一线员工工资长期得不到增长的问题,除了政府出台政策保障外,现在还需要企业职工改变过去的观念,通过工会主动和企业进行谈判协商,运用工会为自己伸张合法权益。

    解疑·工资集体协商

    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工资标准。

    >>定义

    协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历史

    建国初期曾开展集体协商

    据张鸣起介绍,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为建国初期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工资集体协商由基层自发的行为转变为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工会有组织的推进。2005年2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了34.3万份,覆盖企业62.2万家,覆盖职工3968.6万人。

    对话·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

    工资集体协商遇到三难题

    昨天,记者就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据张鸣起介绍,目前工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三方面难题。

    工资不再由企业单方决定

    记者: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意味着工资不再由企业说了算?

    张鸣起: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我国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已经确定了职工工资形成的“平等协商”原则,职工的工资不再由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应该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目前社会出现的工资分配不合理现象,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等,除了劳动力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原因外,突出反映了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无法适应现实需要。

    协商后职工工资有所增长

    记者:在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地区,职工工资收入是否有所增长?

    张鸣起:是的。在一些城市,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到15%。比如石家庄市的金源化工公司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涨幅达20%。需要指出的是,当企业效益下降后,企业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集体协商遇到三方面困难

    记者:企业方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有阻力?

    张鸣起:我们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确实遇到一些困难。第一,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滞后,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缺乏必要的罚则,因此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一些外资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第二,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就会提高成本。第三,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

    聘请指导员解决协商难题

    记者:如何让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尚未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以及不具备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

    张鸣起:在我国,9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这就是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小企业工会无法和雇主直接协商工资时,可以把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建立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记者:如何解决职工代表在协商中“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

    张鸣起: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性很强,对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求县一级工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我们可从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从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政策、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对于企业内职工代表不便进行谈判的问题,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的要求,派员作为企业工会的代表,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也可以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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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潘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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