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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回应新疆离奇房贷事件
2008年01月18日 07:33:1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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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新疆的付永德发现自己的中行账户里无缘无故多了111.1万元的贷款,向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提交了诉状。针对这一事件,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昨天表示,这笔商铺贷款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关系人套取信贷资金,目前中行已经按程序还原为法人按揭贷款,即由开发商负责还清贷款。

    新疆伊宁普通市民付永
德去年9月偶然看到了自己在银行的一份贷款记录档案,显示他在中行有111.1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但是付永德却从来没在乌鲁木齐买过房子,更没在乌鲁木齐贷过款。2007年11月22日,付永德向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银行及开发商对其进行赔偿。

    王兆文昨天回应此事称,新疆区建设路支行于2002年8月根据借款人付永德与新疆天地集团昆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及其本人的一系列身份及经营证明,经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符合贷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后,向付永德发放了111.1万元的贷款,借款合同按规定进行了公证。

    2005年,中行新疆区分行在核查中发现,昆仑房地产公司的商铺项目存在由开发商返租并代借款人垫付还款现象,有开发商利用关系人套取信贷资金嫌疑。目前,该项目已按程序还原为法人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负责还清贷款,并开始办理抵押物置换手续。

    借用别人的名义获取银行贷款到底需要怎样的手续呢?记者从另一家银行信贷部经理处了解到,房贷合同必须要借款本人签字,如果是委托别人办理,那么借款人和委托人要一起去公证处公证,以证明借款人完全授权委托人进行签字和全权处理,这就要求客户经理认真负责地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据王兆文介绍,从2005年起中行已加强了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实行客户信息核查制度和面签回访制度,并借助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多渠道核实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记者 苏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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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邱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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