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在持续困扰我国的体制痼疾中,收入分配问题始终位列其间。而绵延多年的高关注度,则使有关于此的“研究和分析”汗牛充栋。
这是我们继续讨论这一问题的起点,同时也成为我们企图“出新”的巨大陷阱。
机会公平,也即起点公平,当然会极大减少不合理收入差距;那些因勤奋程度和个人禀赋不同形成的适度收入差异,则有益于社会进步;而在公平起点上由先天差异造成的过大收入悬殊,则恰恰是二次分配及社会救助的工作范畴和存在理由。
这样的分析之后可知,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解决之道,即是通过深化改革,革除那些源源不断形成“机会不公”和“过程不公”的体制机制弊病,而不是“仅用民粹主义方式去炒作和应对,把问题弄得越来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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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问题是困扰我国多年的体制痼疾。(资料图片)
收入分配差距仍在扩大 分配秩序混乱伤及公平
收入差距日渐扩大的痼疾,虽被紧锣密鼓出台的民生政策不断校正,但转型期急剧变动的社会结构及尚存欠缺的调节机制,使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仍呈“全范围、多层次”扩大之势。
《瞭望》新闻周刊年前深入田间地头、工矿企业、政府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调研发现,尽管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建之于绝大部分群众收入普遍提高的基础之上,但日渐扩大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还是对社会和谐及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如何对无序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事关发展全局。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扩大消费面临制约
消费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难题,无论是经济结构、增长动力,还是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都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消费水平低主要表现为五个“过低”和一个“过高”:最终消费率过低,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呈不断减弱之势;居民消费率过低,居民即期消费意愿和消费行为受到较强的压抑;农村消费水平过低,城乡之间消费能力、消费水平和消费规模的差距越来越大;中产阶层人群比重过低,尚未形成成熟的大众消费社会和有强劲购买力的可持续消费能力;信用消费水平过低,我国即期消费需求主体实质上是有购买能力的现金消费能力;居民储蓄率过高,居民支出构成中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失调,即期消费需求受到强烈的“挤压”。
而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与现行政策密切相关。

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何在?需要如何解决?(资料图片)
“机会不平等”是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等专家认为,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
这类不平等主要是待改革的体制性因素所致,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其中在非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方面,政府的“缺位和越位”贯穿始终。
收入分配调节不力 源于财富底数不清
“个人收入统计失真,财富底数不清”,已经被视为目前我国分配调节不力,甚至出现“逆调节”问题的重要原因。如何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受访专家认为关键是尽快摸清财富底数,建立并健全收入分配的相关支撑制度,准确把握全民收入分配的现状和演变态势,有的放矢地出台相应调控措施,通过有效调节彰显公平,抑制因垄断和腐败而滋生的分配不公。
国民收入分配:日益向政府倾斜
有关中国宏观税负是高是低的争论,某种程度上是国民财富如何在政府、企业和个人间分配的问题。
2007年5月《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全球排名第三,继2006年之后再次成为亚洲经济体中税负最重的国家,税负痛苦指数为152,比新加坡的79.5高72.5个点,比香港的43.5高108.5个点。
针对这一问题,官方和学术界分别从不同层面作出了种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适中,处于发展中国家中等水平,尚存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其论证主要认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还有一定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较重,虽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但高于发展中国家,如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认为,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近3.7万亿元,而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收入为1.3万亿元、社保保费收入0.7万亿元、土地收入0.7万亿元、国有企业税后利润0.2万亿元,政府非税收入总量约为3万亿元,几近税收收入,财政集中度超过30%;浙江财经学院王美涵教授测算,2004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占GDP的比重超过30%,高于发展中国家所能承受上限25%6~7个百分点。
无论持何种观点,其核心均集中在“口径”选取上,这里面有小口径(预算内收入)、中口径(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大口径(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区别。《中国统计摘要(2007)》上的“18.5%”显然是“小口径”,客观上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负担”全貌;周天勇、王美涵两位学者披露的信息是运用“大口径”方法计算的。